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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调整非独立法人交割仓库资格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12月13日08:18

  □本报记者 胡东林

   12月10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对非独立法人交割库资格进行调整,相关交割库资格调整为非独立法人交割库所在总公司。

   通知称,自即日起,取消大连港散粮码头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上海大场、天津南仓分公司等4家

非独立法人企业的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分别增设其各自总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应品种的指定交割仓库。

   据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大连港散粮码头公司等4家非独立法人交割仓库充分发挥了区域服务功能,积极配合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从未发生过客户投诉或其他管理问题。此次调整只是将相应交割仓库资格调整至其各自的总公司,交割库容、存货地点以及入出库费用等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据了解,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大连港散粮码头公司的总公司,增设其为黄大豆1号、玉米、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后,所有交割相关业务的开展仍在大连港散粮码头进行,存货地点、升贴水、所有交割业务联系方式仍以大连港散粮码头为准。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拥有多个交易所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具备多个品种的交割仓库资格,拥有丰富的期货仓储、交割服务管理经验,其现为上海浦东、上海大场、天津南仓三家大商所指定交割库的总公司,增设其为塑料及(或)聚氯乙烯的指定交割仓库后,所有交割相关业务的开展仍在原三家分公司进行,存货地点仍为上述三家分公司,升贴水设置、交割业务联系方式等均未发生变化。

   大商所交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原上述四家交割库为非独立法人,相关交割库资格调整至所在总公司后,将有助于促进总公司内部期货交割管理经验共享,调动总公司资源加强对交割库的管理,进一步提升交割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交割仓库的作用,服务产业企业参与利用期货市场,促进期现市场融通,保障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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