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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规对商业险意外险影响甚微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2月10日09:54

  本报讯【记者 谢柳】12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是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表示,此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与政府扩大民生保障的目标相匹配的,他还表示,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不仅是工伤,养老、医疗、生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险相关法规都会进行新的制定和完善。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朱铭来表示,此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商业意外险冲击应该不会太大,因为工伤保险与意外险两者给付条件是不同的,前者要苛刻、狭窄得多。如,工伤保险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安全责任的鉴定、伤残鉴定,明确因果关系,而意外险并不存在安全责任的界定,只要不是故意行为、外来伤害造成的损失就可以赔付,总之,工伤保险与意外险“走的路是不一样的”。

  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所带来的变化有利于全社会工伤保险意识的提升,增强企业对工伤事故的防范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有益的补充,商业保险也会因此受到更多重视。美亚财险将密切关注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内容,待正式公布实施后及时修订其雇主责任保险产品,将仍需要用人单位的支付项目纳入商业保险范围,从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提供有益补充。

  另外,也有人士认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大了企业负担,增添了工伤和工亡被滥用的风险。并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手段、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认定管理工作,加强监督。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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