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理财频道-提供个人理财资讯和理财工具服务 > 保险频道-提供产品和全面资讯的保险门户 > 保险业界

加强寿险业与银行代理合作的经营管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2月09日09:21

  □王晶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规模得到了迅猛增长,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也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

  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不实。为完成下年的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有的保险公司把本属于当年的保费收入截留,划入下年度入账,造成保费收入不实,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十分严重,保单缺乏透明度。

  (二)佣金计提数额不统一。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代理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不统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在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三)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部分代理机构未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就进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代理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代理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代理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代理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四)代理网点没有张贴投保提示,代理人有误导保户现象。保险代理人对新契约的回访不及时,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利益,都把重点放到了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代理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

  加强保险银行合作管理制度建设

  (一)资金账户方面的管理

  根据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合作管理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代理人专户等三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1.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2.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以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还可以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的行为。

  3.代理人专户:由保险代理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代理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代理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代理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

  (二)业务程序方面的管理

  1.由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

  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供银行记账所用。

  3.如果代理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代理人办理取消该代理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

  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三)业务经营方面的管理

  1.加强代理资格管理,规范代理合作关系

  一是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代理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银保合作双方的代理合作协议要由保险公司省总公司对商业银行省总行签订;三是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合作协议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

  2.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一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二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三是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不得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3.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银保业务使用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必须由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保险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变更或自行印制宣传材料。

  4.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工作

  一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向投保客户赠送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同时,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二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保单回访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三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分工合作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应急预案,不得互相推诿,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投诉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化解风险。

  本文阐述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保费收入不实、佣金计提数额不统一、代理行为不规范等。对此,笔者提出,要加强保险与银行代理合作的内部管控,建立分工合作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及时处理、化解风险。

  

(责任编辑:陈大伟)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