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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廉租房经适房申请条件放宽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03日14:03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必须低于18287元调整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必须低于22080元,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调整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9600元。

  记者昨日获悉,实施约三年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即将过期,广州住房保障办已对此做出修订,两份新的征求意见稿已敲定并即将公示。其中,对申请门槛、监督管理等均作出了一定调整,廉租房和经适房的申请门槛双双有所放宽,更多的困难家庭将被纳入保障范围。

  两份意见稿都增加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经适房方面,则取消了原来规定的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政策优惠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购经适房的限制。廉租房方面,如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不再符合条件却无法腾退廉租房的家庭,如符合其他相应条件,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房;经过批准,也可按经适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房,就是说允许“先租后买”。

  -经适房-

  详解之门槛 人均年收入低于22080元

  即将公示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2080元以下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比原来规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提高了3793元,提高幅度高达20.7%。这次调整将意味着有更多的低收入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标准。

  除了收入符合标准以外,申购经济适用房还要满足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规定,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次意见稿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要低于15平方米,原先的规定是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按照居住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换算,这一条件基本没有变化。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明确,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详解之调整 因重大疾病出售房产不影响申购

  本次新修订的经适房征求意见稿中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明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详解之取消限制 集资房住户也可申购经适房

  这次修订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原来规定的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政策优惠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的限制。甚至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还能再申请购买。

  征求意见稿明确,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家庭,其核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扣减以购房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享受过上述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如果满足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上限标准,还是可以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能够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必须扣减以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买的住房面积。

  详解之轮候 已签拆迁协议户加10分

  这次修订增加了一些可以影响分数调整的新标准。其中包括,按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每户加10分;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年满50周岁的,每户加10分。

  相比旧版,意见稿的轮候打分标准更加细化:城市“三旧改造”、河涌整治等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按每轮候1个月加1分的标准看,扣10分相当于多轮候了10个月。这条评分标准主要是防止个别家庭通过向直系亲属转移房产后申请经济适用房行为。

  -廉租房保障-

  详解之门槛 家庭人均年收入提高1920元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也应视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收入和资产等门槛也有提高: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可支配人均收入不高于9600元,比原先提高了1920元。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从不高于7万元提到9万元,而人均面积标准则变化不大。经房管局此前测算,仅收入线扩面后将有10219户家庭,约3.1万人受益。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人性化的说明:符合户籍和人均面积指标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详解之评分 轮候旧城改造拆迁户可加10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证明基本不变。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区、街(镇)两级住房保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近年来广州大力推进的“三旧改造”和河涌整治项目也获得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倾斜。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城市重点工程项目中符合申请条件,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每户加10分,同等条件下可以更早获得保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及子女有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扣10分,每多一套自有住房的,再扣10分,依此类推。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视作两套住房。

  详解之租赁补贴 越秀等四区保障户补贴更多

  租赁补贴,原来是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这次新增了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的方式。保障对象承租房屋后,市住房保障办将租赁补贴按月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租金超出补贴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从原来的“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5元”变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基本不变;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区域因素确定,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4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4,比原来提高40%。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个“区域系数”,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按补贴标准的120%计发补贴,区域系数最高,为1.2。也就是说,以上区域的保障对象,可以拿到更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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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之实物配租 家庭成员可续租

  实物配租是目前广州较受欢迎的保障方式,即保障部门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有几种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租金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市住房保障办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不过,如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则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承租公房(包括市直管房、经租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等)的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必须腾退公房。

  此外,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外迁(指本市辖区以外)或死亡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

  详解之退出机制 廉租房可转公租房

  由于市民家庭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动,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2个月办理年审,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的家庭,视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办应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出现上年度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等情况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意见稿的另一亮点是:无法腾退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原租住的廉租住房;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专题撰文

  记者胡良光

  实习生杨婷婷文森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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