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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再出重拳规范银保市场 协同监管整治乱象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2010年12月01日08:58

  拟出台《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随着银保市场中销售误导问题的日趋严峻,监管机构种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发出频率也明显加速。继本月初银监会出台新政叫停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驻点”销售,并规定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后,保监会也加快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的制定步伐。据悉,《监管规定》草案将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颁布实施。

  利益驱动搅乱银保市场

  近年来,银保业务作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银保市场中销售误导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很多老百姓对于自己手中的“存单”

  莫名其妙变成了“保单”非常气愤。利益驱动是银保市场上误导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一方面,银行不愿意放弃在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高达10%的保险手续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难以割舍银行这一强大渠道所贡献的保费收入,这就使得整个利益链条中信息最为不透明的客户方——普通储户的利益自然而然成为了牺牲品。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银保产品的销售误导已占到保险违规投诉的八成以上,俨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协同监管整治乱象

  实际上,为规范银行保险销售,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很多办法。比如,要求在理财专柜销售、银行保险专员资质认证、让客户亲笔抄录38字风险提示以确保送达、犹豫期内100%电话回访等等。不仅如此,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多次展开联合检查,并且各自加大了监管力度。然而在今年4月的联合大检查中,两家监管机构发现,一些保险合同完全是相关业务人员自己代抄、代签名的,客户在完全不了解产品性质的情况下“被保险”,“存单”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保单”。

  不仅如此,根据保监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各家保险公司今年以来也着力调整银保业务结构,期缴业务占比不断提升,产品保障程度逐渐增强,转变发展方式初见成效。但银保业务多年来的痼疾并未完全消失,比如业务专管员或银行柜面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客户;又如保险公司在账外向银行支付额外费用等。

  “当前银保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销售误导、账外支付费用等问题,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银保市场中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此前曾多次强调,有关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规范银保业务经营行为;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协同监管等方式,积极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陈文辉认为,银保业务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阻碍了银保业务的科学发展;与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不符,限制了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更与保险监管部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目标相抵触。因此,有关各方应高度重视、共同努力,规范业务经营、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通过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大查处银保业务违规行为的力度。对于销售误导、账外支付费用等问题,要分别追究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并加重处罚力度。”陈文辉说。

  具体罚则即将出台

  据了解,为落实《保险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自今年年初以来启动了《监管规定》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征求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

  对于该《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监管规定》草案对保险公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强化保险公司对其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责任的同时,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仅如此,《监管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中出现销售误导等违法行为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分委托代理双方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并根据违法性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监管措施。此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针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通过联合开展现场检查等途径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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