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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 “申报不实”致廉租房申请落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29日10:37
  由于“申报的收入不实”,杨女士申请廉租房遭拒。后来她才发现,前夫唐先生的公司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工资。近日,她以姓名权遭侵害为由将前夫的公司推上被告席。

  【案件回放】

  2002年,杨女士和唐先生离婚,双方约定房子归唐先生,杨女士在外租房。去年廉租房政策出台后,杨女士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今年5月,相关审查部门告知杨女士另有未申报的工作收入,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规定。杨女士查证后发现,前夫竟冒用她的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工资。杨女士随即将前夫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房租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

  庭审时,这家公司承认用了杨女士的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工资。但公司实行的是定额纳税,不存在虚假报税问题,因此并未从侵权行为中获益。目前,公司已停止使用她的身份信息。公司还透露,双方曾达成协议,公司补偿杨女士1万元,目前已支付5000元。

  法院认为,唐先生的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时将杨女士的工资列入其中,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公司称与杨女士达成过支付1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5000元,结合杨女士出具的收条,法院对双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判令唐先生公司付清余款5000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是否侵犯姓名权?

  被告冒用原告身份虚假申报工资,非法使用了原告的姓名和身份证,造成原告在申请廉租房时遭拒,其违法行为已侵犯原告姓名权。目前,社会上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比较多,这种行为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财产权等权益。

  问题二: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侵权损害赔偿应以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为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原告即使完全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其可获得的租金配租标准最高也不超过每月434元。被告自认在诉讼前曾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此赔偿款项已超出原告实际损失,因此对被告自认的和解协议内容应予确认,被告除已支付的5000元之外,还应支付赔偿余款5000元。

  【法辞典】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通讯员孙超 记者栾吟之)

  作者:栾吟之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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