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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婚姻法:婚后买的房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11月18日06:21

  关键词:孩子

  ■颠覆所在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释疑

  为什么要有个《解释三》

  《解释三》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啊?因为不少条款的说法,与以往迥然有异,昨日,网络上不少人在对《解释三》热烈讨论的同时,对其法律效应也产生了疑义。记者采访得知,在征求意见并有可能做相应修改后,正式实施的《解释三》,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以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解释三》相抵触的,均要以《解释三》为准。

  据介绍,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最高院先后出台《解释一》及《解释二》,现在又打算出台《解释三》,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当中与社会不适格的相关条文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昨日,我省专家表示,《解释三》概括起来看,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这点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在所难免,所以也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以利于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相关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2月15日

  据了解,正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100745;网上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需要强调的是,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各位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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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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