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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保险与储蓄产品混淆销售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程婕
2010年11月09日07:24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销售保险业务将得到严格规范。昨天记者获悉,银监会已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保护银行客户权益。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防止错误销售和销售误导及由此引发的投诉,有利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共赢。

  ■不得将保险与储蓄等混淆销售

  据记者了解,银保业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近年来一大增收渠道。根据行业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寿险全行业保费收入8263亿元,同比增长32.23%,其中50%以上的保费收入由银保渠道贡献。但银保渠道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作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的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对于评估后不适合客户购买的,应建议不要购买,不得主动推销。

  ■每个网点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

  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并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商业银行的总行应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险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标识,发现有问题的保险产品后应主动停止销售。

  ■保险公司人员不得派驻银行网点

  《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但是,《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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