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姗姗插图 事件 金价从280涨到350 今年6月15日下午,瑞安市民林女士刚从银行里取了钱,就遭遇了“丢包捡包”骗局——包里的545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里的十几万元钱都被骗走了。
作案成功后,骗子黄某等人私分了现金。由于听说“黄金会涨价”,几个骗子便拿着林女士的银行卡狂购了6根黄金项链、1只金手镯。两天后,黄某等人就被警方抓获,身上的黄金和现金被追回。
当警方将赃物归还给林女士时,黄某等人购买黄金的价格从280余元/克涨到了350元/克。
照此算来,林女士被骗一场,反倒赚了2万余元。
议论 骗子都知道黄金会涨价 实话实说,这几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骗子懂得投资,从理财头脑这一点上来说,倒真是超越了一般的犯罪分子。
新闻刊登后,在“骗子都知道黄金涨价”成为笑谈的同时,黄某等人用赃款投资的获利应该归谁也引起了网友的讨论。有的人替黄某等人“鸣不平”说:“能够获得利润是黄某等人投资的结果,当初骗了多少钱还多少钱就行了,都给失主有点不妥。”
对立方的网友则表示,骗子也是骗别人的钱来投资才获利的,当然都应该归被害人。如果赔了,他还得赔偿呢。再者说,被害人如果拿这笔钱去投资,没准比这几个骗子挣得多多了。
剖析 买黄金而得收益 属于受害人财物孳息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王斌两位律师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这一规定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办案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发现犯罪活动涉及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冻结。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罪名成立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犯罪涉及的财物的存在形式发生变化,比如原涉案为货币,但被用于购车购房购买其他物品,或者犯罪取得的为车辆、首饰等物品被嫌疑人销赃变现。如果确经查证属实系犯罪所得转变而来,也应依法查封、冻结。
但对于赃款赃物中涉及的受害人的财物,不需要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依法定程序返还受害人。需要作为证据的,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发还受害人。
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中嫌疑人购买黄金而得的收益,也属于受害人财物的孳息,应当一并返还受害人。
延伸 天上掉馅饼纯属巧合 受害人林女士因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而被骗,没想到,这天上真的还就掉下来2万元的“馅饼”。既是巧合,也算奇迹了。不少人都在感叹被害人的幸运,殊不知要获得这个大馅饼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骗子得是个好演员,蒙住事主骗到钱财。第二,骗子不能是个“败家子”,得懂得投资;第三,骗子的投资不能失手,还要获得利润。最后,骗子得被抓获,赃款还能追回。这四点缺一不可。
事实上,记者在多年采访报道时发现,犯罪分子通常会把赃款拿去挥霍,懂得投资还能获利的百里无一。而且不是每个嫌疑人都能被抓回来。即便能被抓获,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索赔,但由于被告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血本无归。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王斌律师认为,社会更应该关注、呼吁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像近期的张明宝酒后驾驶致5死4伤案、杭州胡斌“七十码”案以及最近的河北大学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因为嫌疑人经济条件较好,受害人都能得到较高的赔偿。但是,仍有大量刑事案件因为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得不到经济上的弥补。
政府有义务救助刑事被害人 王兴和王斌律师去年代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时至今日,案件已申请强制执行近半年,因被告人家庭困难,受害人没拿到一分钱。
两位律师认为,虽然这种痛苦是由刑事被告人造成的,但一方面刑事犯罪的发生体现出政府管治在一定程度上的疏失,政府有间接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另一方面,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往往是被害人及其家庭所无法承受的严重后果,遭受困难的公民有从国家获得帮助的宪法权利。从这一点上讲,对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也是政府的当然职责。所以,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行之有效、运转规范、监管到位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但遗憾的是,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呼吁多年,政府相关部门酝酿许久,国家的财政实力也足以负担,这项制度却依然没有建立。只有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政府部门特事特办,由财政“垫付”受害人的相关补偿。“这种非制度化的做法弊端多多,在政府预算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操作的程序性及赔偿的标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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