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简称《意见》),保险营销员望眼欲穿的管理体制改革破冰有望。这个时候,300万保险营销员在想什么?“正名,给一个身份!”这是多数营销员们的心里话。可是面对“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这句指导性的意见,营销员们的夙愿是否能实现吗?“不现实,多元化管理或是最好的平衡!”这是各方人士的大实话。员工制和代理人制或将长期共存。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此次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您最希望改变的现状是什么?”
正名!刘女士:“感觉国家没大力宣传保险知识 ,导致绝大多数人反感保险。”
刘女士是某大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资深客户经理,当跟首次相识的记者聊天的时候,还是有些“按捺不住”。而她的这份感觉岂是一人的念想。在记者采访的数位保险营销员中,他们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话几乎都是“大家不再反感保险就好了!”而遭到大家反感的背后原因,他们也同样明白:“都是那些素质低的同业,搞得我们一块受苦。”“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我们是没身份的人,只能靠业绩吃饭,不能耍清高,跟正式员工不同!”
原来在这背后,他们缺得是这样一些东西:
底薪!小张:“找了份工作跟之前上大学做兼职没什么区别。干一点拿一点的钱,不干就一点钱没有了。好不容易转正了,还是吃了这顿没下顿的。”
小张是7月份才到某中小型寿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的,上个月刚刚转正。“工作挺顺利的。”——他已经适应了保险营销员非“常人”的工作生活,“就是签不到单子。”——他现在还是愁“年荒”的时候,怎么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
没有底薪,即使有底薪也是在拿到单子前提下的责任底薪,这正是保险营销员之所以特殊的一大“标签”。
养老!老刘:“年龄一大,就很在乎这个问题了。我是“半道出家”,下岗后卖保险的。之前单位给交养老保险的,现在没有了,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就没继续交,已经搁下好久了。”
年近半百的老刘,现在是某大型寿险公司临沂支公司的营销员。做保险之前,他在一家水泥厂工作的。儿子上大学那年,他失业了。“做保险做久了,就越想有份养老的保险。”老刘寻思着什么时候怎么也得把社保这钱给不上了。“主要不想给儿子太大的负担,孩子在外边打拼挺不容易的,还要买房呢。”
保险公司往往会给保险营销员买一些商业保险,但是主要是以意外险为主,涉及养老、医疗等的很少。
减税!庞先生:“我每个月做1万的业务,本来可以拿到三千左右的佣金的。可是一扣税,就少了四五百块钱。”
庞先生已经做保险三年了,做业务对他来说倒是的得心应手了。可是每次发下工资了,他总是心疼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就那样一下子蒸发了。“怎么都不能理解,为什么我们要交两份税。”业务少得时候,庞先生还没有这么强烈的感觉,业务做得越多,就越不甘心。
原来保险营销员们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率是5%。不过佣金收入的40%是算作销售成本的,不用缴纳营业税。外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们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位!小张:“我也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只不过我选择了一个不同于他们的职业而已,赚得也并不他们少,遭遇外人的眼神就罢了,就连自己公司的内勤人员也那样。没有我们,他们吃什么啊。”
本来就爱面子,以前甚至有些内向的小张怀疑自己是不是选错了行,“在外面没面子可以忍得了,在自己公司更没面子就受不了。”
假期!小李:“这话你可能不太理解。看似我们想干就干,不想干随时可以给自己放假。小假是这样的,可是要是生孩子呢?能连着几个月不去做业务吗?早就被公司开了。更别说什么生个大病住院之类的了。”
某大型寿险公司的小李听说自己公司曾有一位大姐干了7年了,就是因为生病住院,从高级业务经理降到普通业务员,最后遭遇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
“数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无怨无悔,无奈不知归路何方!”营销员网友小常感慨道:“话说人心齐,泰山移。可就是心不齐,结果还是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归根结底,还是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的问题!因为不是正式员工,所以没有底薪,没有社保,没有假期之说;因为属于代理人,所以必须缴纳营业税;因为不是劳动合同,所以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专项研究小组成员之一,《聚焦保险代理人》作者顾克伟先生如是总结。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关于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问题,改革最终将走向何处?员工制能否有望成为未来的主流管理模式?”
《意见》指出,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某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站在公司的角度讲,实现员工制是不可能的,如此以来的人力成本将是保险公司所不能承受的。鼓励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各种探索,百花齐放,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等问题才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路子。”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江生忠:“员工制不会成为保险营销员管理模式的主流。保险营销员进入中国将近18个年头,已经形成了这个行业的经营规律。在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阶段,目前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说到底,保险营销员是一个营销群体,目前模式下,保险营销员的激励机制,将是员工制模式不可比拟的。但是,目前管理模式下的诸多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正式员工和代理人共存,或是最好的平衡之策。”
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专项研究小组成员之一,《聚焦保险代理人》作者顾克伟先生:“员工制确实是改革的方向。但是,这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绝对不能简单行政化一刀切。鉴于我国营销员发展情况,未来一段时间,多元化体制并行或将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状态。目前议论较多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将保险代理人整体划拨到由保险公司自己成立控股的保险销售公司。
二,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公司通过与中介公司合作,减少了过多对代理人销售渠道的压力,也为小公司创造了新的销售通道,也推动国内中介渠道的发展。
三,劳务外派人员用工制。这是借鉴保安公司的用工模式,在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稳定的法律关系。保险营销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关系,保险营销员仅对保险公司承担直接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四,独立的代理人制度。个别有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领取保险营销许可证,经过工商登记获取独立代理人资格,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准入门槛可略高些;也可以成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准入门槛可略低些。”
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高级经济师刘宝民:“总之,不能一口吃成个胖子。要防止“一放就乱”,也要防止“一管就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