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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可全国“漫游”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0月26日06:44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该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

  不得兴建办公场所

  强调独立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为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缴费不满15年转移接续

  取消一次性支取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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