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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行为应区分情形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9月20日10:23

   实践中经常发生抢劫信用卡情形,究竟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抢劫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抢劫罪与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罪不同,其成立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信用卡本身是具有一定价值(工本费)的有价证券,因此,抢劫信用卡即构成抢劫罪,不以使用、消费为前提。量刑时可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处罚。

  第二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当场提取现金的。由于被害人人身受制于行为人,无论是行为人押着被害人去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还是行为人控制住被害人,由其同伙或另行安排其他人去提取现金,都是当场实施强制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抢劫数额应以实际提取的现金数额为准。

  第三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没有继续控制被害人,而是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该行为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如前所述,前一行为(抢劫信用卡)构成抢劫罪,不计数额。后一行为(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行为人应当以抢劫罪(普通)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行为人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行为并不是抢劫信用卡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信用卡虽然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财物本身。行为人只有在知晓密码的情况下,信用卡的上述功能才能实现。因此,若行为人仅抢劫了他人信用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他人信用卡中的全部钱款,一般来说,被害人基本上没有失去对信用卡中钱款的控制,其完全可以通过挂失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行为人获取信用卡密码并没有采用强制手段,其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行为与抢劫信用卡行为相比具有相当独立性,不能为抢劫信用卡行为所评价或包含,应当独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再与前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抢劫了附有密码的信用卡。有些被害人为防止自己忘记信用卡密码,或将密码直接记载于信用卡背面,或另行记载但与信用卡放在一起。行为人抢劫了他人信用卡,同时也就抢劫了他人的信用卡密码。虽然行为人没有继续控制被害人,但被害人已经基本失去了对信用卡中钱款的控制,只要行为人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其提取的现金数额应直接纳入抢劫罪的评价范围,不宜另定信用卡诈骗罪。同理,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事后提取现金的,因被害人基本失去对信用卡中钱款的控制,行为人提取现金的数额应直接认定为抢劫数额。(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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