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一名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人肉搜索―――无耻的盗贼”的帖子:“事情发生在8月14日的16时35分,我在ATM机上取款,之后匆忙间忘记退卡就离开了。没想到这个无耻的小人随即进入取款,先查询账户内现金数额,然后将卡内钱款2200元悉数取尽。”
取款者家人称不知所踪
这名网友认定取款者是一名戴眼镜的男子,除附上照片外,还公布了对方的姓名、住址,并且郑重承诺:“凡提供线索将其抓获的,可获得见义勇为奖金500元人民币”。
昨天,根据帖子中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上了发帖网友李先生。他说,“人肉搜索”取款者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警方多次到这名男子的家中寻人,但其家人声称他已有1年多未回家了。他认为,对方明显是在隐瞒行踪,无奈之下只得求助网友。
那么,这个从李先生银行卡内取走2200元的人,究竟算是小偷,还是获得意外财产呢?李先生在网络论坛发起“人肉搜索”,并且公布了这个人的姓名、照片乃至住址,是否又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观点一:涉嫌盗窃?
不少网友认为,李先生卡内的2200元被取走后,取钱的人就是小偷,已涉嫌盗窃。
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培鸿分析说,根据帖子描述,李先生在ATM机上取款后,匆忙间忘记退卡就离开了,取款画面还没退出―――也就是说对方不用再次输入密码,直接就可以取钱,因此涉嫌盗窃一说存在争议。
观点二:涉嫌信用卡诈骗?
也有网友认为,取钱的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他们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起刑点为5000元;根据情节,犯罪嫌疑人将面临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张培鸿认为,此案的取款人并不存在捡拾信用卡、猜测密码等行为,取款金额也不到5000元。
观点三:涉嫌非法侵占?
盗窃和信用卡诈骗都有争议,难道这个取款人真的“捡了一个皮夹子”?
市民罗先生认为,这名取款人涉嫌非法侵占。对于罗先生的分析,张培鸿表示赞同。《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张培鸿认为,因为李先生忘记取卡,使对方不用输入密码就可直接查询账户并取款,有非法侵占的嫌疑。如果李先生报案后,警方找到这名取款人,对方依然拒不交出,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刑法》第270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指5000元。如数额不足5000元,可处以治安处罚。
失主应报警不要“人肉”
张培鸿律师认为,李先生有自行初查并向警方提供线索的权利。但如果把对方的姓名、住址等公布到网上,可能会给对方的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毕竟其家人是无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他的名誉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张培鸿认为,这种“人肉搜索”的方式并不妥当,受害人可要求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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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不取卡,5万存款幸遇好人
8月31日下午,汤女士在ATM机上取钱时,居然发现机器内有一张已打开、共可取走5万的银行卡……
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汤女士来到昌里路、洪山路路口的一家银行ATM机上取钱,拿出银行卡准备放进卡槽时,却发现卡只能进去一半。“机器出现故障?”她随意按动了一个按键后,却看到机器吐出一张凭条,上面显示取款700元。
“还没操作怎么就有凭证条出来?会不会是骗子的伎俩?”汤女士看到屏幕上显示,卡内余额竟然有5万多元。而自己的银行卡应该只有数千元,她试着输入取款1000元。“当我从出口槽拿到1000元现金及新打出来的凭证条时,我终于意识到,这应该是前面有人忘记把银行卡取出来了。”汤女士直接点击了退卡键,果然退出了另一张银行卡。
拿着银行卡及1000元现金,还有两张凭证条,汤女士立即走进了一旁的银行营业厅,如实介绍了情况。
汤女士回家后不久,便接到了失主李小姐的来电感谢。原来,李小姐在ATM机上取钱时,突然接到朋友来电,拿完现金后就边打电话边走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