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兰报道备受市场期待的两大保险资金投资细则终于正式出台。9月3日,中国保监会同时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表示“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并就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不动产投资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但只有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才遵照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则须以此前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但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不仅如此,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股权投资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此外,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暂行办法均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标的所指向的产业必须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对于保险资金的禁入领域,暂行办法指出,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保监会将从科学审慎、有效监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投保人权益出发,要求保险公司改善治理,加强团队建设,健全内控和托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上述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