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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施非寿险“见费出单”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9月02日09:45

  本报讯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四川省各保险公司将在全省非寿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不含农业保险、车险)业务领域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非寿险保单(或批单)全额保费入账或分期付款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并打印正式保单(或批单)的业务操作。

  对于广大被保险人来说,实施“见费出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保险条款对没有交付保费或者交付部分保费均有相应的责任免除规定;实务中,投保人一般会在收取保险单时交付保费,如果中介机构或者代理人恶意滞留保费,可能发生投保人交付了足额保费却得不到足额保障的情况。实施“见费出单”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见费出单”,保险公司实收保费充足率大幅提高,为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提供了更充足的资金保障,降低现金“倒流”的可能性,为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提供物质支持。

  本次实施“见费出单”的非寿险险种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加之2008年实行“见费出单”的车险业务,四川省实施“见费出单”的险种类别已达12个。

  为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四川保险业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已正式出台了《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和《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

  对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保险消费者:

  1.由于制度实施后保险公司现有业务流程会发生一些变化,特别是对保险马上到期又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客户可能带来脱保风险,请客户提前做好续保手续。

  2.为了保证及时获得保险保障,建议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前缴清保费。

  (周莉)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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