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特约通讯员 卢先庆)家住湖北宜昌的妇女李某为帮熟人在巫山县城一家银行转账,在没有征得表弟媳妇张某(家住巫山县城)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张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日前,巫山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处拘役3个月10天,并处罚金1万元。据查明,2008年3月21日,李某用花言巧语将家住巫山县城的表弟媳妇张某的居民身份证骗到手。
随后,她在没有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请人冒充张某,使用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位于巫山市政广场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后李某将此卡借给一朋友使用。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