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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几点想法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8月17日09:44

  □吕云强

  “自律”是相对于“他律”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遵循法度、自加约束。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行为,保险行业协会经常会组织辖内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并要求签约的保险公司要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并且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补充。应该承认,《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自律的作用,但发展至今,也出现了一问题,应该如何使其更好地发挥对行业主体自律的作用呢?

  应遵守客观规律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产品属于商品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而且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建立在保险产品归于商品属性的基础上,只有遵守价值规律才能发挥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的作用,如果违背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能满足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任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背保险的社会性质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建立必须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当保险主体日益增多,而保险市场需求的涨幅却相对有限,有时甚至保险产品的供给明显超出保险市场的需求能力时,商品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会凸显出来。“品质好、服务优、价格廉”的保险产品自然而然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品质差、服务劣、价格高”的保险产品则无人问津。在这种形势下,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品质,合理厘定价格,推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并不断完善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网络。保险市场的竞争是必然的,但这种竞争是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良性的、合理的竞争,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能够使其因享受到“品质好、服务优、价格廉”的保险产品,而满足自身的保险保障需求,并且在这种良性的、合理的竞争中,保险公司会视消费者为“上帝”,轻易不会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应该说,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的作用,但如果《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律得过多、管得过死”,尤其是“价格自律”、“手续费自律”对任何保险公司的产品都“一视同仁”,不能让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自身盈亏能力自主定价,那么就违背了商品的价值规律,并且会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如一些《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中,对保险公司给投保车险客户的打折优惠系数严加限制,又如很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中,对保险公司支付给银邮机构代理销售银保产品的手续费率分险种进行明确限定等等,这种“死规定”不但不能起到自律和作用,而且会适得其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有效争夺有限的保险市场资源,保险公司私下违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突破“价格自律”和“手续费自律”标准的行为早已屡见不鲜,并且会为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而导致强行推销、骚扰客户、销售误导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不能有效自律的原因

  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发展业务、抢占保险市场,另一方面要应对保险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随之而来,明的按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价格和费率销售保险产品和支付手续费,私下里却降低产品价格、给银邮等中介机构违规支付手续费,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并已经形成恶性竞争。

  如在车险领域,“有车一族”经常会收到保险公司打来的电话或收到其发来的短信,表示如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险可以给予“最大限度”的价格优惠,并且还会不时在车门上、挡风玻璃前等位置被保险公司业务员插上“车险优惠”的相关小广告;在银邮保险代理市场领域,保险公司向银邮机构暗中违规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可谓花样繁多,包括采取贴费报销,通过账外额外支付手续费,或与银邮机构合作举办各种“激励活动”,变相增加支付手续费等,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按照银邮机构“下发”的任务指标 在“情人节代卖鲜花、巧克力”、“中秋节代卖月饼”、“元旦代卖贺卡、明信片”,并且保险公司为让银邮机构柜员多向客户推荐并销售本公司的产品,经常想方设法“取悦”柜员,使柜员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正常绩效工资外的收入相当可观。可见目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关于“价格自律”和“手续费自律”的相关规定,由于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违背了“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以及受“优胜劣汰”的商品价值规律的影响,已基本成为一纸空文。(未完待续)

  ■ 理论探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产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要遵循商品价值规律。相应地,《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建立在保险产品归于商品属性的基础上,否则,《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将不能很好地发挥对行业主体的自律作用,笔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改进方案。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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