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的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将他储蓄卡上的76.24元直接扣划,以一纸书信通知。当银行方向法院起诉索要消费本息时,葛先生也提起反诉,称银行无权收取复利(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且索要自己储蓄卡上被扣划的76.24元及利息。昨日,青羊法院判决认定,银行方的扣划行为是在行使抵消权,并无不当。
2007年8月,年近五旬的葛先生在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有关利息、复利、滞纳金的计算,双方在《申领协议》中已约定。截至今年3月3日,葛先生已累计消费欠款本息1427.68元。多次催收未果后,银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葛支付这笔钱。收到法院传票后,葛先生提起反诉,表示不还款是根本不知晓复利政策。
葛先生说,他分3次将透支的2800元本金及万分之五的利息归还。让葛先生不满的是,去年12月收到银行的一封信,告知扣划他两张银行储蓄卡上的现金共计76.24元,时间是同年6月19日。他说,银行未出示收取滞纳金和复利的法规或文件,于是提起反诉。葛先生质疑,同一银行的两张不同种类银行卡,是否存在捆绑关系。
银行是否有权扣划储蓄卡现金呢?法院认为银行扣划这笔现金并通知对方,是在行使抵消权,符合《合同法》规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葛先生归还银行欠款本息共1427.68元,驳回了他的反诉请求。
据了解,银行抵消权是指银行与客户双方互有债权时,银行债权与客户债权相抵而使两种债权在等额内归于消灭,银行来行使的抵消权利。一名银行内部法务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大多数银行在与客户签信用卡协议时,保留了债权抵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