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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资银行发卡埋下“伏笔”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8月12日08:13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在业务准入方面作出详细的明确。这是央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所未曾涉及的。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实施报告制。

  此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此外,还需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合格从业人员数量要求、具备合规经营场所、业务系统等条件。即,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应符合“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等条件;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应符合“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等条件。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办法》显示。

  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而地区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这是监管层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准入门槛。”香港注册金融师赵志敏指出,今后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业务将有规定可循,不过,据赵志敏介绍,《办法》中对于相关门槛的设定要求并不算高。

  在赵志敏看来,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准入门槛的明确,也为未来包括外资银行等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埋下了“伏笔”。

  此外,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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