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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赞助婚房离婚时成糊涂账 法官剖析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10日09:01
  高房价使得年轻人无力买房置业,所以“啃老”成为常态。“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结婚后父母资助购房”……复杂的出资情况带来的直接麻烦就是房屋权属不清。如果小两口一直相亲相爱,房子归谁倒也不是问题,怕就怕一朝感情告急,闹到离婚分房子的地步,就会发现“啃老”购房容易成为糊涂账。本期“ 法官说法”选登三起典型案件,案件中三对离异夫妻的婚房多多少少都有父母的份,且看他们是怎么分割房产的——

  情形一:婚前男方家长买房

  结果:离婚后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张宝和小雨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张宝的父母很喜欢小雨,对这段恋情乐观其成。2008年,张宝和小雨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张宝的父母赶紧在南京江宁买了套三居室的新房,并花钱装修,给儿子结婚用。2009年元旦,张宝和小雨在亲友见证下举行了婚礼。然而短短一年后,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

  今年年初,两人闹离婚。由于没有孩子,不存在抚养权问题,所以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张宝认为,他跟小雨既没有存款,也没一起买房,基本不存在财产问题,只要把个人用品分一分就行。可小雨却说,她要半套房子。张宝极不满,在他看来,房子是他父亲买的,跟小雨一点关系也没有,小雨没出一分钱,根本不该提这个要求。小雨却认为,既然当初公婆买房就是给他俩结婚用的,那这套房子理所当然应当视为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她有权分得一半产权。

  两人互不相让,闹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宝的父母在张宝结婚前出资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宝名下,属于对张宝的赠与,二老并没有表示该房小雨也有份,所以房子属于张宝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宝一人所有,小雨无权要求分割。

  情形二:婚后公婆资助购房

  结果:儿媳分走一半房产

  刘鹏和徐丽结婚时没买房,小两口跟刘鹏的父母同住。两代人在同一屋檐下,时间长了难免会有矛盾,两年后,徐丽受不了了,坚决要求买房单住。

  2006年7月,刘鹏和徐丽看中南京一处商品房,房子户型好,交通也方便,但价格相当不便宜。刘鹏的父母拿出全部积蓄30万元,帮他们付了首付。很快,新房买下了,登记在刘鹏和徐丽名下,由两人共同归还贷款。搬进新房,生活品质提高了,刘鹏和徐丽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

  2009年底,徐丽以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分房产。刘鹏不同意,他认为首付款是他父母付的,购房贷款大部分是他还的,如果分一半给徐丽对他家太不公平。

  刘鹏的父母后悔不已,为了帮儿子买房,他们拿出了毕生积蓄,原以为对儿子有了交代,谁知仅过了三年,就要面临“人财两空”的尴尬。就在小两口闹得不可开交时,刘鹏的父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儿子儿媳归还30万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由刘鹏出具的借条。刘鹏完全支持父母的诉求,称30万确实是借款,并表示会尽力还钱。徐丽却表示,当初公婆是自愿出钱给他们买房,根本没提借与还,刘鹏打借条的事她完全不知情,她怀疑借条是近期才补的,不同意还钱。

  双方抵触情绪非常大,法官首先组织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刘鹏的父母说出了真心话:“本来也没指望他们还这钱,但是我们为啥要出钱?还不是希望他们好好过日子!现在她不想过了,要离婚,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们多亏啊!”双方坚决不让步,调解未果。

  法院于是判决。法官认为,借条上仅有刘鹏一人的签名,既没有注明借款事由,也没有徐丽签字确认,不足以认定30万元是两位老人对小两口的借款。两位老人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房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刘鹏和徐丽的离婚诉讼随后也判决结案,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徐丽获得房产的一半产权。

  情形三:

  父母出首付小两口婚后还贷

  结果:已还贷款按增值比例两人平分

  熊晖和刘岩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相识相恋。2007年,熊晖父母出50万首付在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熊晖名下。随后,熊晖和刘岩领证结婚,商品房经过装修成了他们的新房。入住之后,还有50万的按揭贷款需要归还,这自然而然成了小两口的责任。每个月基本上都是用熊晖的工资偿还贷款,用刘岩的工资维持生活。转眼三年过去了,贷款还了将近一半,熊晖和刘岩的感情却所剩无几。

  如今,两人离婚已成定局,正在协商财产分割。他们找中介打听过了,房子现在至少价值160万。刘岩要求分得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熊晖不愿意,他认为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首付由他父母支付,婚后房贷基本由他偿还,刘岩无权要求分房。

  刘岩为此寻求律师帮忙。律师听完她的叙述后表示,她完全有权主张一部分房屋价值。“这房子确实是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你婚后参与了还贷,他应当将你承担的债务部分归还给你。你的工资虽然没用来还贷,但用来维持生活了,你俩工资怎么用,不影响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律师同时表示,现在房屋增值了,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刘岩还可主张还贷金额的增值部分。

  根据律师的计算,刘岩至少可以分到20万——房屋购入价为100万,现在已升值到160万,刘岩与熊晖婚后共同还贷25万,按增值比例计算,这25万已经升值到40万,其中一半属于刘岩。目前,刘岩已委托这位律师将熊晖诉至法院,她对官司很有信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陈珊珊

  法官说法

  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的沈烈法官介绍,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既遵循了善良风俗,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

  第一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张宝的父母给张宝买婚房时,没有明确表示小雨也有份,所以只能视为对张宝一人的赠与,几年后张宝跟小雨闹离婚,小雨只能“望房兴叹”。

  第二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刘鹏和徐丽婚后买房,刘鹏的父母资助了30万,几年后刘鹏、徐丽婚变,二老说30万是借款,然而证据不充分,徐丽也不认可,只能认定为“赠与”。再者,二老赠与时没有明确说只给儿子,故而儿媳也有份。

  第三起案件是“父母付首付,小两口还贷款”,这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流行做法。父母出首付,视为“赠与”,首付部分归谁,遵循这样的认定规则:婚前赠与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小两口共同还贷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需考虑增值。

  沈烈直言,实际办案远比法律条文复杂。父母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即希望小两口和和美美过下去,一旦小两口离婚,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他们也就不愿意将自己的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了,法院严格按法律条文判,有些老人还不太理解。法官提醒老人,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麻烦,尽管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下财产公证。如果借款给子女购房,应立下借据,注明款项的用途,并要求自己的子女和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共同签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法官沈烈)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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