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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管理新规:放宽渠道 严格配比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康民
2010年08月09日10:01

  日前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了拓宽,明确了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等领域,同时对投资比例上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拓宽投资渠道。此次新增的投资渠道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以及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等领域。而此次出台的新规,在放开渠道的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各类投资的配置比例。比如未上市企业股权,新规要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再比如不动产,新规要求“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在放开不动产投资之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用房产的形式曲线投资部分不动产。应该说,保险资金对直接投资房地产这一块大蛋糕早已“口渴难耐”。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到创纪录的4.2万亿元。与此同时,央行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持续降低利率,保险公司再度承受了“利差损”的不利影响。在4.2万亿元资金中,银行存款占30.5%,债券占51.8%,基金占5.45%,股票(含股权)占9.6%。可以看出,投资渠道的主体部分仍在银行存款和债券这两大块,而今年上半年的投资收益率仅为1.93%。配置需求和收益预期都亟待新的突破口出现。

  保险公司越来越期待通过提高保险资产收益率来提升业绩,而投资不动产可以拉大资产久期,满足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要求,其租金收益和资产升值的空间能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不动产投资成为保险资金期盼已久的香饽饽。需要提醒的是,此次出台的新规依旧明确禁止保险资金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诚然,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是一大利好,但众多分析师也指出,此次放宽投资渠道,从长期看为保险资金获得高收益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利好行业发展,但在短期收益上却难以得到具体体现。其原因在于,从投资到产生收益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差,特别是对那类资产久期比较长的投资渠道。而且更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放开更多的渠道选择也意味着面临更大的风险,投资渠道放开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还是以不动产为例,这个市场利润高、油水大,但它的市场风险和当前的价格风险也相当高,交易成本随着地价、房价的高企而步步走高。另一方面,不动产的流通性较低,占用资金规模巨大,这都对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峻的挑战。

  也正是基于此,此次保监会出台的新规,不仅为保险资金拓宽了投资渠道,同时也对其投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除了对上述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具体规定外,新规还要求“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以及“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而且,为了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新规进一步深化了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险控制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新规还确立了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此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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