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因听饭店经理张某说某银行存款利率高,就在该行存款20万元。一年多后,李某取钱时却发现,就在他存款的当天,这20万元已被人全部取走。李某由此陷入窘境,原来,张某和银行职员于某内外勾结挪用了银行的巨额资金,已被判刑,而银行方面认为李某的
钱是被张、于二人“套走”的,拒绝向他支付。日前,李某通过起诉银行拿回了存款。20万存款不翼而飞
2006年11月12日,李某在张某的带领下来到某银行,从营业窗口存入20万元。这家银行的利率还真是高,窗口柜员当场就返给李某3万元利息,并把一张存款额为20万元的存折交给他。
2007年3月,李某在取款时意外发现这20万元在存款当天就被人取走,于是找张某询问。张某怕事情败露,便以如果事发自己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就会丢掉饭碗为由对李某苦苦劝说,并承诺肯定把钱还给李某,李某才没有到银行进行交涉,直到张某等人东窗事发。2008年3月,张某和银行职员于某等3人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原来,在李某存款前,张某已事先把李某的名字、身份证号、存款时间等告知给于某,于某利用职务便利,事先打好存折,密码自然是于某自己设定的。等李某来存款时,把这张存折交给李某。事后,于某再利用职务便利,在无存折的情况下凭借密码将李某的存款提出,再存入张某的账户中。利用相同手法,张、于等人竟挪用了4000余万巨款!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于某从中获利甚少,其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完成吸储任务。
此后,李某与银行多次交涉,但银行都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拒绝向李某支付存单上的存款。无奈之下,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款17万(除去3万元“利息”),并支付利息。
起诉银行要回存款
庭审中该银行辩称,此案涉及案外人张某、于某刑事犯罪问题。银行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资金从作为出资人的李某手中流到了用资人张某手中,所以此案是存单纠纷而非存款合同纠纷,应将张某、于某作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委托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所提交的存折进行了文检司法鉴定,确认该存折真实、印鉴真实。由此,法院认为,银行不能证明李某与该行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李某已经取回了存款本金。因此,该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为李某开具了真实有效的普通存折一份,属于职务行为,证明原、被告间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即使该行经办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并不能影响原、被告间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银行仍应按照存折所载履行付款义务。今年6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支付李某17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高息背后是高风险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世建。孙世建说,近两年央行的多次大动作导致部分银行资金紧张,因此不少银行都将吸收存款作为考核指标,为了吸引存款,往往许以高额利息。但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央行发布《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是不允许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而且很多高息揽存的资金都被用于非正规的放贷,从而增加了风险。一旦出现意外,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高额利息是难以兑现的,甚至会危及存款本金的安全。
所以,作为储户,一方面不要相信超过正常范围的高息诱惑,另一方面,一定要对自己的相关信息保密,不要告诉无关的人员,给他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可乘之机,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万峰 记者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