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持卡人欧先生一张信用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全额透支一年被要求交纳6万元的滞纳金。欧先生认为民生银行滞纳金过高,属于霸王条款。其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将银监会诉至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欧先生诉称,2006年10月,他办理了一张
2008年11月6日,民生银行信用卡调整还款方式,不能循环使用信用卡。当时欧先生已透支了12万元,而因金融危机影响,他连最低还款都还不上。2009年3月,欧先生因逾期未还款被民生银行停卡。去年12月,他陆续将12万元透支款还上,但仍欠银行6万余元滞纳金。
欧先生称,因信用卡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他的名字上了央行征信逾期名单,造成其他贷款和融资渠道断裂。
欧先生认为,根据银监会批复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滞纳金是贷款利率的10余倍,属于霸王条款。于是欧先生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但却被银监会以超过复议时效驳回。欧先生将银监会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监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昨天欧先生在法庭上说,截至去年年底,他欠民生银行的滞纳金为6万多元。“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样的规定不仅使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还可能使我触犯刑法。”
被告银监会的代理人表示,欧先生2006年办卡时,其签字的办卡申请表上明确写着“根据信用卡章程”的内容,欧先生当时就应该知道章程中的滞纳金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期限为60天,欧先生向银监会申请复议时早已超过了60天,所以银监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
但是欧先生却不认可银监会的说法。欧先生说,他办卡时根本不知道民生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是银监会核准的,所以复议时效应该从他2010年5月16日知道时计算,银监会应该受理他的申请。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