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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机构利率互换业务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7月21日09:19

  本报讯【记者 仝春建】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利率互换的,将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知》所称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保监会表示,《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

  据有关专家介绍,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对于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和资产负债管理的保险机构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管理利率风险和稳定收益、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特别对拥有大量固定资产收益的保险机构来说,有必要通过利率互换业务有选择地对冲部分利率风险,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负债匹配。

  据了解,我国自2006年2月起开始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到2008年5月,共有5家保险机构获准开展此项业务,分别为人保资产、国寿资产、泰康资产、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和中国平安。其中,人保资产于2006年8月29日完成了我国保险业第一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利率互换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其成功运用的关键在于风险防范。对于大部分保险机构来说,利率互换仍然是一个全新业务,在操作上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如果能够正确控制风险,灵活运用,就能够真正达到规避利率风险、增加资产收益和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

  对此,保监会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也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此外,还应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还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同时,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保险机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

  《通知》还表示,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通知》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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