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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可全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投入规模有上限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2010年07月21日09:02

  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根据《通知》,可进行属于衍生品范畴的利率互换业务的险企,从原先试点的6家延伸至全行业。分析人士称此举有利于保险企业规避利率风险。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

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利率掉期可以用来规避利率风险或投机风险,目前,利率互换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中国人寿、人保、平安、泰康、太平、友邦等6家公司已于此前获批进行试点。

  记者还独家获悉,目前,既为险资交易对手,又在市场中比较活跃的分别有:农行、东亚银行、巴克莱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行等国内外知名商业银行。

  投入规模有上限

  本着审慎原则,保监会还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而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根据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4.17万亿元。其中保险机构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2.32%。

  “这表明保监会坚持审慎原则,使其套期保值与现有的头寸相匹配。”中债信用公司风险总监梁施祝表示。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通知》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利率互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门槛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监管方式已经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但开展业务的门槛还是明确的。通知原则性表示,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健勇告诉记者,针对当前形势,要加快整合现行政策,使之更具适应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稳步开放投资渠道,化解当前投资工具不足、收益不高的风险,逐步培养符合保险资金特性和资产配置需要的新的增长点。

  据悉,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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