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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加大落实案件问责力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7月16日10:15

  本报讯【记者 祖兆林】记者从江苏保监局获悉,江苏保险业上半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在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内控水平不高、人员素质提升滞后等问题,从而积累了案件风险。为此,江苏保监局在日前召开的全省建立健全案件问责制度工作会议上推出一系列举措,加大落实案件问责力度。

  建立健全案件问责制度。江苏保监局案件问责以制度管公司、管高管、管合规、管风险。要求各公司根据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范围、标准和总公司的问责办法,做好相关的配套实施工作。如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把好用人关,做好案件防控工作,前移关口,加强案件风险提示,健全案件内部报告机制,实行公司案件问责办法报备制度等,督促高管人员切实承担起与自身权力对等的责任。该局还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要求各中介机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问责办法。

  按照保监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保监局对清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责成公司立即处理或整改。在清理工作中,对负有责任的上级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按照公司现有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以前没有制定问责办法的公司,应参照《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问责。该局还进一步明确了跨2010年7月1日案件问责的相关政策。

  针对当前案件风险的特点,江苏保监局分别对产险、寿险和中介市场开展了案件风险专项排查。江苏保监局还要求,2010年7月1日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达到案件问责办法规定标准、需要问责的人员,不管哪个层级的机构、哪一级的高管,将责任追究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于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管理人员,该移送的要移送,该处罚的要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在问责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受到处理。

  加强对公司实施问责制度的监管。首先,做好案件调查和问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司法案件要通过案件调查的方式及早介入。其次,加强案件问责信息的管理。要加强问责信息的真实性管理,在常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将该项内容纳入其中,对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问责信息的机构要严肃处理。再次,加强任职资格审查。各业务处室在审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时,除了要看行政处罚情况,还要看被问责情况,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有关人员“带病上岗”。 最后,在实施问责制度监管的同时建立与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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