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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银行聚财宝人民币理财产品 150天收益3%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06月28日08:28

   编者按:目前,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为客户带来了实惠和方便,为了方便网友了解及使用这些产品,搜狐理财将每日整理其中有代表性的产品,供网友点评。本期介绍的产品是:深发展银行聚财宝金票据2010年3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来社区点评一下产品吧

   产品名称 深发展银行聚财宝金票据2010年3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发行区域: 全国

  投资期:150日

  产品类型: 高风险产品

  最高收益率(%):3%

  是否保本: 不保本

  委托起始金额(元): 5万

  币种: 人民币

  发售期:2010-06-24至2010-06-27

  产品特色

  预期年收益率 3% 正常到期:预期期末收益 = 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提前终止:预期期末收益 = 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产品特点: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合同中所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性质与普通存款不同,因此不应当被视为普通定期存款的替代品。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理财存续期间投资者理财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3.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理财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信托财产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或产品到期票据承兑人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或承兑人拒付承兑汇票,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4.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向承兑人或前手追索的风险:本理财计划筹集的资金由深圳发展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如果票据资产对应票据因为承兑人的自身原因,或者因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只能委托同业进行追索,可能遭遇前手抗辩, 因此可能导致票款无法完全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最极端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和理财收益。

  5.信托公司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如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并导致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深圳发展银行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计划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6.管理风险:由于深圳发展银行和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7.理财本金与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已贴(转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历史数据显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金损失风险较低,收益水平较高。但历史情况不代表未来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可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限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9.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息遭受损失的可能。

  10.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风险:因为投资者原因导致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除了丧失本说明书约定的预期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11.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的信息,如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延后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自身网站www.sdb.com.cn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政策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或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则该理财计划相应不成立或提前终止。

  13.不可抗力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来源:搜狐理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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