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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房后空置第1年 期间物业费可以打7折

来源:现在网-长江商报
2010年06月24日06:08

  备受关注的“汉版”物业管理条例敲定,未入住房屋物业费能否打折、小区停车费标准等争议问题有了定论。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按照程序,该条例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汉版”物业条例立法期间,本报曾联合武汉市人大征集市民意见,并举办“汉版”物业条例征集民意座谈会,形成6条商报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参考。在昨日通过的物业条例中,本报提交的未入住房屋物业费能否打折、避免业委会“难产”、规范公共道路车位及车库使用、物业公司交接等4方面的建议得到了体现。

  交房后空置1年 期间物业费7折

  交房了,可是没有入住,物业费能否享受打折优惠?条例作出了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房屋,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条例还对房屋交付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用专项维修资金 须达“两个2/3”

  目前,武汉市有30多亿元专项房屋维修资金。按照此前规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必须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由于从申报到批准动用的程序比较繁琐,因此绝大部分都在“睡大觉”(本报去年9月30日A16版曾报道)。专项房屋维修资金该松绑还是严守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条例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并没有“松绑”: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停车费有指导价 不得超基准20%

  不少小区的“天价”停车费,逼得业主车辆“有家不敢回”。小区停车位收费究竟有没有谱?对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根据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小区公共停车位 属全体业主共有

  有的物业公司将小区里的停车位出租给外人,收取的停车费也不对业主公开。对此,条例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预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满足业主需求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但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向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内容,业主有权查询。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如果要设置车位,停车位划定和收费都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委会成立标准 门槛降至“1/2”

  目前,武汉有超过一半的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使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等“大事”都难以操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门槛较高: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出售需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

  条例则降低了标准:符合“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条件的,都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长江商报 王荣海)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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