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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谨防“惹债上身”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0年06月22日17:14

  替他人贷款担保,不小心也会“惹债上身”,使自己陷入绝境,福建长汀县的上官明某为此饱尝了苦果。据2010年6月4日《闽西日报·生活专刊》消息:日前,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官明某归还尚欠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9月29日,借款人上官昌某向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9000元,由上官明某为此笔借款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上官昌某外出未还本付息,担保人上官明某以“款是他人所借,也是他人所用,只同意协助出借人向借款人催款”为由,未履行担保义务。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今年3月向长汀县法院起诉。

  笔者一个是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员,另一个是永定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也发现,当借款人为发展经济或其他用途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借贷找上担保人时,有不少担保人或碍于情面,或贪图一些小恩小惠,或出于好心,或认为担保又不是把自己的钱借出去,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等,甚至简单地以为,“款是他人所借,也是他人所用,只同意协助出借人向借款人催款”,既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无知,又对借款人的资信不了解,就很“干脆”地答应。想不到,少数借款人或由于经营不善,或染上赌博恶习,或其他原因,导致没有还款能力,或借款人一夜之间“人间蒸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追债无门。于是,为维护债权,万般无奈之下,便按有关法律规定,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只能落个“惹债上身”、“代还借款没商量”的“不幸”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实际上表示一种承诺,承担了一份法律义务。当被担保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就要对此负法律责任,就要承担连带经济清偿责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什么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就是因为“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属于担保人的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对贷款都要承担还款责任。当被担保人在贷款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须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数据库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可以说,担保对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可是,尚有一些人不了解担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结果“亏”吃大了。

  市场经济不是儿戏,替人担保要承担法律责任。吹牛拍胸脯乱担保,是十足的愚蠢和无聊;为哥们儿义气乱担保,是十足的法盲和悲哀。一旦被担保人出了事,可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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