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银行工作人员蔡某和王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上百张信用卡后,用POS机刷卡套现和消费。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被另案处理。此案是本市宣判的首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蔡某和王某曾在多家银行信用卡部工作,负责信用卡推广。据检方指控,2007年12月到2008年12月间,蔡某收买或盗取了多人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申领深圳发展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又在工商部门注册了一个“午夜星花店”,在花店的POS机上透支套现或用于个人消费。王某被抓后,供出了同事蔡某。检方另案指控王某涉嫌申办100多张信用卡,并利用这些卡套现、消费22万余元。
蔡某在法庭上说,银行的信用卡部都会给员工规定办卡指标,但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完成。于是蔡某开始伪造他人证件并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两人的套现行为从未被银行发现。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蔡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将全部款项归还,并销毁了骗领的信用卡,确有悔罪表现,法庭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说法
据检方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去年的新刑法修正案中产生的新罪名。银行员工为完成办卡任务而骗办信用卡,无论是否有套现、消费行为,都构成此罪,依据修正案(五)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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