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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06月10日09:24

  本报讯【记者 仝春建】继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实施分类监管后,近日保监会又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规定,各地保监局应当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据了解,《办法》已于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办法》,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并按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满分为100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其中,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得分为65分至80分(含65分);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得分为50分至65分(含50分);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得分在50分以下。

  《办法》规定,对于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于B类机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对于C类机构,除了可以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对于D类机构,除了可以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以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以及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还规定,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并制定监管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此外,保监局还应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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