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记者 葛翠翠 发自北京
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进行分类监管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被分为A、B、C、D四类,被实施分类监管。昨日(6月8日),保监会印发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打分分类
根据《暂行办法》,按照经营、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的优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分为A、B、C、D四类。
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对于划分的依据,《暂行办法》指出,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监会要求保监局按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的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的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的以下评为D类机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监管措施因类而异
分类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的“优等生”将享受较宽松的监管环境,而“差等生”则要被紧盯,从A到D,监管呈现逐渐严苛的趋势。
根据《暂行办法》,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以及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监会自2009年起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在2009年1月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程度,被划分为四类实施分类监管;同期,保监会还印发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进行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