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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没有“更严厉的新政”或可能是更好的新政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5月27日09:01
  “新国十条”出来后,一直有声音呼吁再出台“更严厉的新政”。 有人说,若不让大开发商破产,房地产调控是没有用的。笔者倒认为,如此浮躁的心态,其实大可不必,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时没有“更严厉的新政”反而是更好的新政。现在,“新国十条”毕竟满月未久,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也还刚刚在签订。在一系列重大政策刚刚进入执行期的时候,首先需要的应是上下一致的政策推进,然后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将该落实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此时即使有什么不足,也当冷静下来看一看再说。如果急于推出有别于现新政的新新政,哪怕是“更严厉的新政”,都意味着对此前所明确之政策的否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未来的政策预期,一旦引出了温总理所说的“叠加的负面影响”, 那可就是大问题了。

  现在的问题主要并不是政策不到位,而是中央一再重申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经济的指导方针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了浮躁思潮的责难和挑战。

  房地产市场有没有泡沫?有。房地产市场有没有问题?有。但是,为了挤压经济泡沫而一味打压楼市,有没有考虑过楼市的“崩盘”会对整体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作用呢?

  房价问题的实质,在于房价的过高过快上涨,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形成的购买能力。这里的问题有两个方面,房价与收入分配,而收入分配不公平所造成的贫富悬殊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可是,现在谈论起房价来,却总是只讲房价过快上涨的一面,而绝口不谈收入分配不平衡的一面。在笔者看来,这也正是房价问题的解决总是不免“按下葫芦浮起瓢”、“一种倾向掩盖了另一种倾向”的症结所在。一线市场楼价过高过快上涨是一个问题,是不是就该株连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需要不需要全国具有改善住房需求的老百姓一起为房地产投资或投机者陪绑,则是另一个问题。动不动就让平民百姓为炒房者埋单,为一刀切的政策调控埋单,未免有失偏颇。那种抓不到点子的所谓调控新政,除了增加老百姓的买房成本之外,不会有别的好处。

  政府眼下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在提高劳动者收入的同时,切实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出让土地收入的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可以用来满足保障房建设和补贴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消费需求,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可是,现在的情况却是“土地财政”不幸成为装扮地方政府政绩和滋生腐败的土壤,经济适用房也远离了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功能而成为特权阶层人士的福利分房。这就说明,隐藏在房地产市场背后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腐败所能说明得了的,本质上其实依然是收入分配体制不公平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以另一种形式被异化为房产所有权而表现出来而已。

  当房地产税被赋予了打击楼市腐败的功能时,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再正常不过。实现国内收入分配体制公平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改革的难点所在。客观地讲,无论是物业税还是保有税,其作用至多不过是迫使这一重大的体制性问题尽早被正视并进入解决的轨道而已,并不能完全代替问题本身的解决。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抓手,也是同样的道理。发挥税收对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住房需求的正常调节作用,应按照合法的法律程序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立稳定的常规体制,怎么能任由各地各部门一时一变,一地一变,一事一变呢?

  银行贷款也是这样,一方面要“去杠杆化”,另一方面也该遵循其自身的市场原则。政府的事情是不让银行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发生器,而银行的事情则是当心房地产问题金融化。

  商品房和保障房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房的问题当然不宜照搬适用于保障房的政策门槛,解决商品房的问题也代替不了满足住房保障需求。商品房的功能也可分为满足改善住房的需求和满足投资保值的需求两个不同的层次,而对不同层次的问题,当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不适合用简单的行政调控代替市场的自我调节。再说,商品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负有“城市化”的历史使命,同国计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从长远来看,通过一以贯之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引导房地产市场进入正常的市场化运作轨道,远比为了短期调控行为阶段性目标的所谓“更严厉的新政”,更有实际意义。 (黄湘源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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