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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 保险员赔给公司9万多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5月27日10:19
  最近,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企业向员工索赔案”。

  事情发生在本市一家保险分公司,40多岁的肖某是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前几年间,他作为公司保险代理人,先后与客户郑某夫妇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累计收取了保费51.6万余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是这对夫妇的儿子、女儿,但这对夫妇的儿子、女儿未在保单上签名,而是由这对夫妇代为签名,由此引发了退保事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则所签合同无效。当这对夫妇遭遇病灾时,他俩依据这项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撤销合同,全额退还保费。经保险公司核查,8份保单确实没有被保人亲笔签名,而是由这对夫妇代为子女签名的。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得解除8份保险合同。在扣除了这对夫妇获取的生存金和保险红利后,保险公司退给了他们46万余元。

  保险公司算了一笔账,认为这起退保事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3.42万余元,接着就把保险业务员肖某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肖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并违反保险代理操作规程,在办理客户寿险保险合同时,未认真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真实签名,最终导致客户反悔退保,其应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肖某认为,这对夫妇缴纳的保险费给公司占用了多年,公司已有投资收入,况且这对夫妇在退保时还自愿放弃了2万元的追偿金,因此这起退保事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没有损失何来赔偿?

  在认定肖某过错行为时,法院认为:肖某身为公司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与客户签署了8份无效合同,其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没有要求客户对保单签名进行改正,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在评估退保事件的实际损失后,法院认为损失应由肖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因肖某是主要过错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肖某赔给公司9万余元。 (来源:文汇报)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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