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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出台 完善面向公众制度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6日16:32

  记者姜锐、王文帅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于6月12日起实施。这项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据保险行业的经营特色,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披露对象锁定社会公众

  此次办法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一特定群体。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监管部门和股东的信息披露已经在其他的法规文件中规范得比较完善,这个办法主要是强化对公众的信息披露,这也是保险行业企业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信息。

  由于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该负责人认为,制定这个办法能够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将适时出台配套文件,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还将进行查处。

  披露内容契合保险行业特点

  保监会负责人认为,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7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保险行业的经营特色,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所经营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高管人员简历、职责、履职情况,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人身保险产品和商业财产保险险种的经营情况等内容也在要求披露之列。

  此外,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规定了不同的披露方式和时间。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网站。

  行业制度得以完善

  办法中明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前,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依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相关要求展开,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理赔服务流程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披露等方面。这些信息内容还将继续披露。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信披办法适用于除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不经营具体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之外的所有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险行业协会信披内容还涉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寿险理财规划师、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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