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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主“被退房”状告开发商

来源:上海《青年报》
2010年05月21日10:03

  从谷底飙至峰顶,2009年的房市遭遇了令人眩晕的过山车。而购买松江泗泾金港花园的40余名业主在付了首付款、房价每平方米上涨了近4000元的4个月后,却被开发商发函告知由于贷款逾期90天以上未能审批通过,解除购房合同。

  这不仅意味着蜗居梦碎,更需支付房款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愤怒的9位业主遂将开发商上海金厦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松江法院开庭审理。

  “房价上涨太快,开发商的心都‘乱’了,否则他们也不会花样百出。”在庭审现场,一位业主如是表示。

  记者瞿艳花

  【事件起因】购房者突然被告知“违约”

  据了解,牵涉“被退房”事件的40余位业主均是于去年六七月份购买位于9号线泗泾轻轨站旁的金港花园三期房源。

  吴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告诉记者,去年7月17日,他与金厦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场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递交了贷款所需的全部材料。可是4个月过去了,贷款依然杳无音讯。

  让他意外的是,去年11月,他收到了开发商金厦房产公司的告知函,称贷款始终未能审批通过,逾期付款已超过90天,因此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他支付总房款的1.5%的赔偿款。

  “开发商的意思是,要么按原价退房,要么按照现在的售价补差价。”吴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需要补差价,意味着多支付几十万元房款。“莫名其妙就多交几十万,哪有这样的道理?”

  与吴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8名业主遂将开发商上海金厦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本案在泗泾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开发商是否可解除合同

  在庭上,就业主是否违约、开发商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等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业主方表示自己并未违约,而被告方则坚持有权解除合同。

  业主代理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要康称,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补充条款第7条规定,甲方(金厦房产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业主),如乙方未能在2010年3月31日前付清该房屋全部房款(包括贷款),交房时间为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贷款)后的10天内,甲方将其房屋交付给乙方。

  “所以,去年11月被告发告知函时,原告尚未违约。”吴要康说。据了解,吴先生的贷款已于去年12月顺利通过审批,只要开发商敲一个担保章银行就能顺利放款,但是当吴先生去找开发商敲章时,对方却以逾期为由拒绝办理,导致迟迟未能交房。

  事实上,上诉的这9名业主中有6名业主均已在发放告知函后贷款审核通过,但是均碰到了与吴先生同样的问题,而另外3名未能贷款审批通过的业主也表示,可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补足房款,却同样遭拒绝。

  针对业主的意见,开发商方面提出了反驳。开发商代理人上海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平称,“虽然补充条款约定3月31日是交款的最后期限,但是合同的第七条同样约定,乙方若在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即签订借款协议的30天内)逾期超过90天后未能支付剩余房款,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换言之,我可以等你到3月31日,也可以不等你。”赵卫平称,当时金厦房产公司共发放告知函40余份,但是大部分业主随后补交了剩余房款,顺利拿到了房子。但是包括今天上诉的9户在内,共有11户业主因至今缴纳剩余房款而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令人意外的是,在庭审现场,开发商方面突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总房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在庭上,记者发现双方的依据各有不同。业主依据的是补充条款第7条,而开发商抛出的则是预售合同第7条。记者同时注意到,补充条款第8条约定:“若补充条款与预售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主。”

  【疑惑】

  为何业主半年都办不出贷款

  根据法庭提供的一份询问笔录,开发商指定的贷款银行之一光大银行方面称,在资料全部准备齐全的情况下,一般贷款审批期限为15至20天,特殊情况除外。而如果贷款材料不齐全,又找不到委托销售方汉宇地产经办人时,再联系小业主。

  那么,这些业主为何在事隔四五个月后还是无法顺利批出贷款呢?

  对此,原告称,在签完贷款合同后,一直未接到银行方面的电话,这些都说明贷款资料是完全齐备的。而受理贷款方的两家银行是由金厦房产公司委托,贷款未能按期审批,与开发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赵卫平称,这一切与开发商无关,是“业主自身原因”和“银行政策变化”所致。“业主也承认,由于去年下半年银行贷款政策收紧,导致无法按期贷出。另外,部分业主的征信也存在问题,有些业主甚至已经贷款买第5套房了,在政策收紧的情况下,审批不通过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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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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