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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可超2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薇萍
2010年05月21日08:45

  经过三次公开“纳谏”,保监会昨天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度放宽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的上限。

  2007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2008年和2009年两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几经修订最终出炉的版本,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单一股比上限可破20%

  《办法》最让人关注的一点是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表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同时又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比例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意味着,保监会将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

  基于对保险公司股权现状的分析和未来的预测,《办法》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而“主要股东”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而这三个条件也是“单一股东持股突破20%”的门槛。

  《办法》还提高了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其中,境内企业入股,必须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而境外金融机构入股,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禁同门相争

  《办法》还首次就保险公司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要求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近年来,同一机构参股或控制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开始出现,国际并购案例也带来国内多家保险主体受同一境外金融机构控制的问题。上述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负责人表示,这不仅导致保险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化,也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同业竞争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在《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

  《办法》还要求股东须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严格限制委托持股行为。此外,还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办法》施行后,《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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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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