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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新规颁布 “恶意透支”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05月20日06:4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指出,“恶意透支”将可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出来刷卡,其实也一样。按理说,信用卡实际上等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纸契约协议,银行要为客户提供预先支付的服务,而客户也有定时还款的义务。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信用卡客户透支之后不按时还款,银行当然有权利按照当初签订的契约协议追究客户的责任。如此看来,既然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一方透支不还,违反义务在先,按照契约协议,银行方面完全有理由伸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客户赔偿本息。至于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其实已经危及到金融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说也不无道理。

  不过,对于银行信用卡,咱并不陌生,曾经有位客户,透支的7884元,两年后却成了35478元,还款额高达透支额的近5倍,这银行信用卡,恐怕要比当年地主老财的利滚利、驴打滚还要厉害。事实上,在银行业,信用卡用户的过期罚款,早已成为银行创收不公开的秘密,很多时候,由于一些银行网点不多,还款提醒也不到位,甚至是在变相故意导致信用卡客户难以到期还款,而信用卡逾期还款的利滚利、驴打滚却毫不客气地扣在了客户的头上,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其实难言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客户透支不还固然不妥,但信用卡业务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无可质疑。银行的告知义务是否到位,还款网点是否充足,甚至利滚利的逾期还款计算方式本身是否公正恰当,其实都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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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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