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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缘尽后房产怎么分 购房应谁购买谁署名

来源:理财周刊
2010年04月26日06:06

  (内文提要)相爱的恋人分手了,可当初共同筹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呢?如今不少年轻人遇到了这样的烦恼事。当两人无法就分割房产达成共识时,纠纷就闹到了法院。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房价高涨的时代,大部分年轻人单靠一人之力显然无力承担购置婚房之重。于是年轻人购置婚房时采用的越来越普遍的方式是:男女双方(包括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随后男女双方一起承担月供。

  然而在这个多变的时代,爱情和房价的一样瞬息万变,昨天还是甜甜蜜蜜,欢欢喜喜,直奔“新结婚时代”,今天就翻脸形同陌路的情形并不少见。可了断情缘容易,分割因为爱情而纠结在一起的房产却常常成了让人头痛不已的麻烦事。曾经相恋三年的沈亮和张慧芳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欢欢喜喜买下婚房

  今年31岁的上海人沈亮(化名)和29岁的张慧芳(化名)原来是在同一家外企里工作的同事,沈亮是张慧芳的直属上司。由于工作的关系,两人日久生情,到了2006年年初,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为了避嫌,沈亮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两人的感情也进一步升温。虽然双方父母都希望两人尽快结婚,以防日久生变。但两人都觉得自己当时还太年轻,还是因以发展事业为重,筹备结婚的事可以等等再说。

  不过眼看着上海的房价一天比一天高,为了把将来必须购置的婚房可能进一步涨价的风险锁定,2007年2月,沈张两家合计后,决定以156万元买下了位于上海陕西北路的一处建筑面积91平方米二手房。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条件,沈亮和张慧芳各自拿出了8万元和6万元的储蓄,而沈亮的父母另外拿出了18万元资助儿子买婚房,这样就凑足了2成(32万元)首付款,其余124万元则办理了银行贷款,当时贷款账户是以沈亮的名义开设的。2007年4月,这套房子的产权顺利转移到了沈亮和张慧芳的名下。

  为夺房产各执一词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两人相恋三年后的2008年11月,沈亮与张慧芳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了。然而这套房子的产证上却有两个人的名字,于是双方就在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了矛盾。2009年3月,沈亮曾为该房屋归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系争房屋归属他一人所有,被法院一审予以驳回,双方均未上诉。

  然而2009年8月下旬,沈亮又以分家析产再次起诉称,当初在双方热恋时考虑婚房,遂在购置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上,与张慧芳共同署名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利登记。现恋爱关系已结束,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变更为他一人。

  沈亮声称,该房屋首付款32万元及购房过程中相关中介、契税、交易手续费均是他一个人支付。此后每月贷款、公共事业费和物业管理费也是他一人支付。自己是该房屋的唯一出资人,但考虑到张慧芳在房屋产权登记时系共有人,愿意支付张慧芳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法庭上,张慧芳则辩称购房时双方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感情上水乳交融,经济上更是完全不分彼此,当初在筹集首付的时候,自己也是倾囊而出,把工作几年攒下了的6万元全部从银行取出,以现金形式交给了沈亮,只不过当时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自己对沈亮极为信任,所以也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但首付中显然也有她的一部分资金,而且虽然沈亮是主贷人,贷款账户也以沈某名义开设,但恋爱期间双方经济是不分彼此的,还贷是双方一起还的,另外该房屋买下后一直对外出租,每月租金4500元也用于还贷。所以张慧芳认为房屋虽然可以分割,但房屋所有权应该一人一半,即沈亮应该向她支付房屋价值扣除贷款后的50%折价款。

  法院判决二八分成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案件审理期间,沈亮专门委托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价值估价。估价结果为:该房屋“在满足估价报告所述的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估价时点2009年8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4万元,单价30009元/平方米。沈亮及张慧芳均同意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并同意该房屋归沈亮所有,沈亮给付张慧芳应享有的房屋折价款。而截至2009年10月20日,该房屋在银行的贷款余额为111.96万元。

  然而沈亮到底要支付张慧芳多少折价款呢?

  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的沈亮和张慧芳终止了双方恋爱关系,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依据沈亮提供的银行划款凭证,可以证明购房首付款、购房过程中相关费用及贷款缴付均由沈亮出资。张慧芳认为她亦陆续零星出资的主张,因仅凭银行取款记录,法院难以采纳。

  因此法院以为,综合沈亮和张慧芳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共有过程中房屋租金收取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沈亮对该房屋享有80%的份额,张慧芳享有20%的份额。张慧芳所占份额的折价款为56.8万元。因该房屋截止2009年10月20日,贷款余额为111.96万元,应当承担贷款22.39万元(111.96万元×20%)。沈亮在成为房屋产权人后,除需向银行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还应支付张慧芳房屋折价款34.41万元。

  法官点评:购房应谁购买谁署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谭永玮

  热恋中的青年男女,考虑问题往往会比较单纯。就像一首流行歌曲里唱的:“爱就爱他个轰轰烈烈,爱就爱他个迷迷糊糊”。当然爱的时候可以不顾一切,死去活来,但如果相爱不成,恨起来也同样是你死我活,经济上一点亏都不肯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如同本案中的80后沈亮和张慧芳,为了一套房子先后打了两场官司,劳命又伤财,这一切均源于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处在谈婚论嫁阶段的他们俩,就把所购房屋的登记人署上两人的名字,以此来证明是对另外一方爱情的忠贞不渝,这多少是有些盲目的。

  对于购买房屋这种价格昂贵的家庭重要资产,一般还是应该遵循“谁购买谁署名”的原则。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也应该在房产证上写明双方的出资比例。否则一旦热恋走到了尽头,往往会为此类房屋等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此外,对于婚前的出资共同购买家庭重大物件,理应亲兄弟明算账出具收据,或有意找些第三人朋友、亲属、同事在场证明交付过程,否则就是闹上法庭,双方都无法说清楚。特别是还未登记成为合法夫妻之前,更是不要轻易将生活中的另外一半也添上做房屋产权登记人。若日久真正成了夫妻,再在产权证上添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也不迟。

  不管怎么说,年轻人在婚前购买婚房时,还是应该遵循感情问题和经济问题分开处理的原则,以免今后陷入“赔了感情又折财”的境地。

  

  理财金手指:别被爱情冲昏头脑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旦你觉得“谈钱伤感情”,那结果很有可能会造成“谈感情伤钱”的相反情况。这一点在购置婚房的时候最明显。

  总之,在这个多变的时代,在处理房产这类重大资产的问题上,未婚男女还是要多长个心眼为好。

  除了婚前买房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署名外。如果首付款是由一方或双方父母“赞助”的话,最好在“赞助”时就白纸黑字留下凭证。如果觉得有必要,每一笔资金都应留下收条和借条,来证明自己房款的真正来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

  另外自己的婚前财产最好能事先公证,从而把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都摆到台面上说清楚。从法律上讲,先小人后君子显然比先君子后小人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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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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