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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继续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04月20日16:35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9日召开的一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监管系统要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防范化解风险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吴定富指出,要以现场检查为重点,大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要继续保持规范市场的高压态势,坚持出重拳、动真格,坚持检查与处罚并重,巩固和扩大近两年市场行为监管的成果,促进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完善制度,健全市场运行规则。支持行业继续执行车险见费出单的做法,逐步扩大到其他险种。推进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继续推动车险平台建设,扩大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试点范围。推广人身险零现金收付费制度,防范集资诈骗、侵占挪用保费等违法行为。制定出台专门规范公司经营数据真实性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商业车险经营标准,逐步试行市场退出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在财产险方面,继续抓好保监会2008年7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把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重点查处保费收入、保险赔款、手续费支出及费用列支、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真实,以及虚假分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人身险方面,加强银保渠道业务检查,以内控检查为核心,对部分公司开展全面现场检查。以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执行为契机,加大对销售误导检查力度。全面执行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在保险中介方面,按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要求,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行为。在综合性检查方面,突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继续严厉整治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问题。组织开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性检查以及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稽查式调研。同时,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开展检查。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违法必究,提高现场检查对规范市场秩序的促进作用;将处罚机构与处罚个人结合起来,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稽查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之间的协调,统一处罚标准。

  吴定富指出,要以结构调整为重点,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要通过监管政策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从市场准入、偿付能力、保险创新等多个方面,引导、推动公司形成科学的发展模式。在市场准入方面,研究批设区域性保险公司,根据新公司经营情况逐步放开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市场准入程序。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发挥资本约束对转变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对由于业务结构不合理、发展质量差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严格限制业务范围和新设机构。在保险创新方面,研究制定产品创新保护办法,提高公司产品创新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研究推进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要通过监管制度鼓励和支持结构调整。鼓励行业重点发展风险保障型业务、长期储蓄型业务。加强与银行监管机构合作,推进银保渠道结构调整。推动寿险公司建立银保业务独立核算制度,研究银保业务退出机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要通过监管措施约束粗放发展行为。完善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督促保险公司实现产品开发与管理水平相匹配。强化数据真实性监管,促使总公司了解掌握分支机构经营的真实情况。探索制定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控制指引,加强对公司的内控监管,促进公司制定降低经营成本和有利长远发展的考核机制。

  吴定富强调,要以完善机制为重点,有效防范化解保险风险。要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作用,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进行分类,制定具体的防范化解方案,规定改进时限,并且定人跟踪落实。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资本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约束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督促其加强内控,降低经营成本。对个别长期偿付能力不达标而又难以改善的,研究制定接管、重组等更为严格的综合监管措施。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预警作用,对预计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提前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对偿付能力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要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加强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制定境外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第三方资产管理等能力标准,实施分类管理。简化投资比例体系,实行大类资产配置,强化保险机构风险控制责任。深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支持组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控制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业务规模。要切实防范重大案件风险。继续强化内控监管,对保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开展专项检查。深入分析当前公司管控主要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公司管控风险的指标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各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风险情况,对重点公司的现金流风险进行提示,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构建保险业打击“三假”的长效机制,配合司法部门对一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涉假案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联合公安部门,重点对保险领域的诈骗、非法集资等重大案件进行打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要防范风险跨境传递。完善跨境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妥善处理外资股权变更问题。

  吴定富强调,要以改进保险服务为重点,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立足当前,重点解决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案件处理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密切关注举报投诉中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相关公司制定应急预案。着眼长远,重点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建设。指导行业协会继续开展产品条款标准化工作,修订完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制定《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服务标准指引》。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增加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增加经办公司,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重点推进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医疗、旅行社责任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险发展。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研究实施交强险地区差别化费率。继续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发展,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小额信贷保险试点。深入贯彻落实新医改政策,推动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指导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推进健康险专业化经营。推动养老保险发展。争取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经办管理。继续推动小额保险试点,服务农民风险保障需求。

  吴定富提出,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变化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抓好重点公司的监管,把业务规模较大和长期亏损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会机关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新《保险法》配套制度建设。出台《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等规定。要加强对执行2号解释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加强统计信息化制度建设。配合会计准则2号解释的实施,抓紧修订统计指标,做好过渡期的数据报送和系统改造等衔接工作。结合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各项业务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研究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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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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