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保监局、银监局联手创新监管机制,贯彻落实(保监发〔2010〕4号)文,结合江苏银保市场实际,推出“7措施”,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
一、建立“后评价”机制,达到既合作又监督的效果。要求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
的合作对象资质信誉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并定期对合作对象的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投诉处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后评价,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代理资格的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现有寿险业务网点进行全面梳理,选择具备条件的代理销售寿险网点授权开办业务,并按规定取得兼业代理资格,对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网点应限期收回代理销售寿险业务的授权。二、对银行网点提供虚假客户信息的拒支代理手续费。
切实提高客户回访成功率,对因投保人自身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回访不成功的业务,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对因合作银行提供客户不实信息而导致回访不成功的业务,保险公司应督促合作银行及时提供客户原始信息,并可以不支付相应代理手续费。
三、建立限期持证上岗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人员的资格管理,对目前无持有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网点,应尽快通过组织参加资格考试,并从其他网点调剂有资格人员限期予以解决。
四、建立培训档案讲师签名制。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均应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培训档案,对参训人员、培训时间与地点建立签到簿等内容,授课讲义和签到簿应由培训讲师、培训组织人员签名,明确了诸如培训资料含有误导性等内容的讲师及培训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加强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规定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不得以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变更省级机构签署的兼业代理合同内容。省级保险分公司应严格执行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不得将代理手续费下划到下级分支机构等硬性规定。
六、履行客户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应根据规定制订统一的、联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最先接到客户投诉的保险公司或者代理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第一接待人、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得推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建立监管权变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监局、银监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管合作机制,要求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加强沟通交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并负责监督会员公司严守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