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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牌上路保险无效没人告知 屡闹纠纷打官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4月14日16:47
    未上牌的新车可以投保,但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昨天车主王先生和保险公司为此对簿公堂。保险公司坚称,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均有相同的免责条款,但很多投保人都不清楚,4S店代办保险时也不告知,因此 和保险公司发生类似的官司逐渐增多。有律师认为,车损险的这种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应像盗抢险那样明确告知投保人,即新车上牌照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各保险公司

  均称有免责条款

  记者先后拨打人保、太平洋等多家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在详细询问下,这些公司工作人员均告知有这样的免责条款。

  人保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记者,如果新车有临时号牌,出了事故,就可以理赔,没有行驶本、没有号牌,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是免责条款规定的。

  太平洋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先是说,新车没有正式号牌,车险理赔并不受影响,只有盗抢险是在车辆上了号牌以后才能正式生效的。在记者询问是否有免责条款后,工作人员才表示确实有这样一项免责内容,并说:“买了新车应该尽快办理号牌,做号牌也要好几天的时间,在没上正式号牌之前,可以办理临时移动证,在移动证有效的期限内是可以保险的,如果没有正式的临时号牌,保险手续也不会生效。”

  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说,免责条款在保单上有特别说明,只有符合交管部门规定、有上路资质的汽车才能得到保险理赔,没有号牌便没有上路资质。

  4S店无人告知

  没牌不能上路

  李先生前不久买了一辆新车,在4S店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但4S店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没上牌保险不能生效。随后,李先生开着新车在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花费7千多元。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没号牌为由不予理赔。

  据记者向多名车主调查,发现凡是在4S店办过保险的车主一般都不清楚无牌车不保险的免责规定。记者还咨询了多家4S店,大部分销售人员都说没有牌照可以提车,只要开慢点都没事,如被交警查到,只要出示发票就不会受处罚。但在记者追问下,他们均承认,没有牌照的汽车,车损保险不能生效。

  一家4S店员工告诉记者,原来4S店也可向车管部门购买临时牌照,但从去年起这种制度被取消,目前4S店如果能提供临时牌照,一般都是假的,如果被交警逮到,连车带人都会被扣。“如果你选择自编号的牌照,3天才能拿下来,但你当时能拿到行驶本,办个临时牌照,保险一样能生效。”

  但交管部门明确答复,新车购买之后,车主应当带着购车发票、个人证件以及交强险缴纳凭证,到车管所办理临时号牌,取得临时号牌后方可驾车上路。

  记者从车管所了解到,办理临时牌照无需花钱,如果仅在北京行驶,各交通队就可办理,如果将车开到外地,需要去车管所办理。但很多车主觉得提车前先办个临时牌照没太大必要,因此大多数人都会因嫌麻烦不去办理。

  车损险空白期

  24小时+未挂牌时间?

  保险公司称,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该公司认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不予赔偿,确实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投保人王先生认为,新买的车必然有未上牌照的空白期,不能将空白期设置为免责期间。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他们承认有短期的空白期,所以导致没有车牌发生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汽车与交通事务部主任巨晓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适用这种未上牌的新车保险纠纷,还值得商榷。因为大多数车主在购买新车后都有一个无号牌的空白期,即使领取了临时号牌,也未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承认,因为按照部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正式号牌才有效力。

  那么新车投保后的空白期究竟有多长时间?记者了解到,新车在办完保险后,合同在24小时之后方能生效,保险公司的解释是24小时之后保险合同方能进入保险公司的系统。此外,如果新车车主在购买保险之后,没有去车管所办理临时牌照,那么依照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约定,车损险的合同在此期间也不能生效。

  而临时牌照也有有效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外,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律师称

  应像盗抢险明确约定

  巨晓平律师说,保险公司在签订机动车损失险合同时应该像王先生的案件中的盗抢险那样明确约定,即新车领取正式号牌之后,合同方能生效,保险期间起始于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否则便会出现虽然收取保险费,却又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据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还规定对未年检的车辆,也不予理赔。巨律师认为这也是不公平的。“是不是新车没上牌、车辆未及时年检这些情况,就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加大?”巨律师认为其实并不尽然,但保险公司的免责却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

  今年以来,北京的西城、密云等法院均受理了类似的无牌新车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官司。“这类官司纠纷的不断增多,说明保险公司此类约定免责条款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巨律师认为,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

  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王蔷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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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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