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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三类人受益 大部分养老金账户能随身带走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0年04月12日08:0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实施3个多月运行平稳

  早报邀请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解答几大关注问题

  通讯员 钟翔 本报记者 翁浩浩

  今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广大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杭州实行《暂行办法》3个多月来,新的转移接续办法运行平稳。但因为新办法与原来的转移接续办法有较大变化,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对新政和具体办理程序还不太了解。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对我们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这些都是近段时间,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

  昨天,早报邀请了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进行解答。

  新政策让三类人受益多

  随着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种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却没法转移接续,导致年年缴、年年退,养老利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员越来越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特别是对以下三类流动就业人员益处多多:正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中断参保但还没有退保的打工者;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后又重新参保的打工者。

  办理养老金转移接续手续,首先要领凭证,劳动者离开一地不能肯定回来或不回来,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是向转入地办理申请转入的凭证之一,该凭证里面记录了本人累积的权益。

  其次是办手续。由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

  最后是转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按规定转移的“1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资金都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参保地。

  大部分养老金账户能随身带走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也就是说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资金量并不是单位缴费部分的12%,而是缴费工资的12%。举个例子:今年杭州市区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4%,那么这14%企业缴费中的85.7%,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都可以被转走。所以,转移12%并非“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各地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实际退休年龄有关,实际退休年龄越大,数值越小)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稍微复杂些,主要影响因素是本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和当地平均工资,因此可以看出具体转移资金的多少与养老金的计算没有关系。

  《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个人来讲,转移12%还是转移20%,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

  “4050”外出打工者暂不办转移手续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不能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暂行办法》作出不退保的规定,其实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种保护。我们来算笔账:

  假如工资收入按照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为例。现在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一个月职工个人要缴172.80元,一年2073.60元,如不考虑工资增长缴15年,个人一共缴31104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一共退还31104元(缴费退还均未算利息),缴纳的钱虽然没有损失,却丧失了15年的养老保险权益。

  如果不退保,会是什么结果呢?缴纳15年已经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按照现行办法计算,每个月可以领到548元的养老金,一年就是6576元。也就是只用4年零9个月的时间就把个人15年缴纳的31104元领回来了,很显然,这比当年缴纳当年退保合算。同时,养老金是终身支付的,政府还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养老金还会增加。

  还有部分农民工担心如果不能退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会打水漂。对这种情况,《暂行办法》已明确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存个人账户,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何时,都可以拿回来。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

  外来务工人员在多个地方打工的现象很常见,可能每个城市都是两三年,长的五六年,能达到10年的并不多,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这次,《暂行办法》作了专门规定:

  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遵循“户籍地优先,从后从长”的原则。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即按“从后”确定;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按“从长”确定;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按“户籍地优先”确定。

  比如,一个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先后在江苏、浙江、广东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资金转到安徽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广东,那么就由广东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

  《暂行办法》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为现在要解决的是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从而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问题。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了,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了。不过,劳动保障部门已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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