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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或增加网店交易成本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0年04月06日15:38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人们的反应表明,实名与否并非实质性问题,保障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权益更加重要。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行办法》如此规定,成为一大热点。但各方人士都表示,是否实行实名制,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影响不大。

  “我的网店开了几年了,开网店就得通过实名认证,所以基本没什么影响。”在淘宝网上开母婴用品店的小安表示,“一些小型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强制实名注册的要求,这对消费者也是不负责。”网络卖家小周也表示:“如果不需要手续,也不需要费用的话,和现在没多少区别。实名让信用有提高,当然更好。”

  “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谁不想宣传自己?所以,网络实名制对于商人来说,从来就不是问题。”易观国际观察员于斌指出,“真正反对实名制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存心干坏事的人,这由警察管;另一种是不敢用实名的人,比如内部揭发涉及的人和事,这与商人无关。”

  于斌进而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规定发出疑问:“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就不骗人了吗?试想,哪家大骗子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网络上从事宠物用品交易的蒋先生也附和:“多数网店都已经实行实名制,但对于一些不正规的小网店来说,总是有办法应对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两会期间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表示:“对于一个合法的、有社会责任的经营者来说,实名和非实名是一样的。对于一个违法经营者来说,无论实名与否,只要你有违法行为,国家执法部门都要找到你,让你承担责任。”

  比起实名制,工商登记注册带来的收费可能让网络经营者、尤其是小店家更为担忧,因为他们本来就多为“薄利多销”。“网店的盈利模式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就可能让店主放弃。”于斌表示。

  对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教授吕本富建议,有关政策应有区别对待。“比如,在网上每年交易额超过20万元的人,一定要用实名制。对每年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自愿实名制。对创业的人、特别是学生,是不是可以开一个特区?”吕本富表示。

  《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暂行办法》中有所体现,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此外,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必须在事先说明。而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除了经营者的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还体现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两个章节中。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网络交易市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相比之前出台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此管理办法更侧重实际交易行为中的规范和约束,更具实际操作性。”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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