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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刷信用卡 核对信息“不认真”商户赔钱

来源:天津网
2010年04月06日09:35

  核对信息不“谨慎注意”

  小偷冒刷信用卡商户赔钱

  天津网讯 信用卡被盗后被人冒刷40000元,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商家不认真核对签名,或者不在乎签名,很可能会被法院判承担责任。

  2009年12月,王红女士在和平区一家超市购物时,三张信用卡被盗,这几张信用卡全是凭签名支付的。当天,小偷就到一家珠宝店消费了40000元。第二天,王红收到银行信用卡消费短信。根据银行提供给王红的被盗刷消费POS单,王红发现其中两张的签名与王红本人在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笔迹明显不符,另外一张签名为“李伟”。

  日前,王红以商户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其信用卡消费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由于王红负有提出所持信用卡上签名栏里的签名与收单行出具的POS机消费回单上的签名比对样本的举证责任,但是信用卡被盗窃,无法比对。因此,王红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发卡行一并参与本案的诉讼,以持卡人当时在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时的申请表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并对在持卡人取得信用卡时是否在信用卡上已书写签名和是否在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上预设有密码的事实进行了查明。最后查明,王红在与发卡行申领信用卡的协议签订时就立即在已领取的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里签署了与申领信用卡协议上相同的名字。因此,经比对,POS机消费回单上的签名明显不是王红本人的签名,商户在持卡人持卡消费时没有尽到对信用卡信息核对审查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家同意一次性补偿王红损失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遂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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