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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任命谁问责 保监会加大保险机构追责力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丁冰
2010年03月19日09:08

   保监会18日发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通过确立“谁任命谁问责”机制,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改变过去“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引导保险公司从机构内部管控入手,防止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化解案件风险。

   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介绍,近年来,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庇护,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根本治理。为此,《意见》明确,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不是保险监管部门,也就是“谁任命谁问责”。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意见》规定的问责事由包括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意见》中列示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各公司在制定具体的问责方式时,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管理实际进行细化。

   《意见》规定,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在职务、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上将受到限制。此外,为了防止被问责的人员躲避原公司的问责,“带病上岗”,到其他单位继续任职,《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也应遵守有关规定。裴光表示,通过实行这些问责管理方式,有助于形成行业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效力。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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