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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无责?消费者维权不易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0年03月16日11:25

  深圳新闻网3月16日讯(记者谭建伟)“银行卡在家里的保险柜里,钱却被人取走了!”近日,家住南头街道的张老师发现银行卡里的两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银行ATM机旁的摄像资料显示,取款人是一名张老师素不相识的中年男子。银行表示,有可能是张老师在公共场所持卡消费时被人盗取了密码,不法分子复制其银行卡然后作案。

  这可能是深圳地区最新发生的一起银行卡纠纷。去年,广东发展银行仅信用卡诈骗结案数量就超过千件,其中相当部分发生在深圳。业内人士估计,深圳地区银行卡纠纷正以两位数的速度增加。

  “而银行卡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难,获赔难。”曾在银行任职十余年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郁森颇有无奈之感。

  投诉银行涉卡较多

  深圳市消委会向记者提供了七宗消费者投诉银行的典型案件,均发生在最近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中,五宗投诉涉及银行卡,占70%。综合分析,问题主要发生在乱发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争议、是否应上信用“黑名单”等方面。

  赵先生投诉,某银行擅自使用自己资料申请信用卡。他在2008年3月成功申请过一张该行信用卡,同年11月,又收到该行一条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的短信。经确认,系银行工作人员擅自递交了赵先生的申请资料。该行一直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

  何先生曾在某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2009年5月,何先生发现,自己无意中超过了信用额度,银行对超过部分收取部分滞纳金。何先生认为,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没有告知允许超出信用额度,并且要对超出部分收取滞纳金,故要求银行退还滞纳金。

  李小姐投诉银行乱收利息。她说,2009年6月份,其信用卡账单为21273.1元,还款日期为7月3日,已于6月25日还款20000元,仅欠1273.1元,但银行仍按21273.1扣收利息。李小姐认为,银行应按未还的实际金额计算利息。

  “银行应尽快将我的名字从信用黑名单上去掉!”张先生称,2008年10月,他在国外刷某银行信用卡200美元,因该行信用卡中心的失误未及时还清。结果,他的名字因此上了银行信用记录黑名单,导致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更严重的事件是,银行卡被盗刷和取现。一位在深日企高管前不久遭遇借记卡被盗刷15万元,被取现2万元的损失,而发卡行拒绝赔偿,此案还在福田法院审理中。

  一审:银行无过错商家担责三成

  罗湖法院一审查明,陈先生设置信用卡消费密码并未成功,从而导致该信用卡仅凭签名消费和交易,盗窃分子仅凭模仿原告签名获得成功消费和交易。而深发展在信用卡《用户指南》中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罗湖法院认为,陈先生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全部发生在挂失之前,他没有履行保管和挂失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万盛百货作为深银联的特约商户,必须按照深银联POS机刷卡注意事项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认真核对POS机交易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包括笔样、字体、笔顺、笔画、流畅与否等)是否一致。从陈先生提供的消费单看,其签名的确与原告本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能够发现模仿的痕迹,万盛百货应当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避免信用卡被盗刷,但其并未认真履行,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由原告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自担70%的损失,万盛百货对原告信用卡被盗刷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390.4元。对陈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商家:卡主未及时挂失责任自负

  万盛百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万盛百货认为,陈先生于2008年12月4日20时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仍未及时挂失信用卡,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当时,如果陈先生及时到万盛百货查出监控录像,知道盗刷人长相,会便于警方追查。等到万盛百货收到法院传票时,监控录像已自动删除。鉴于目前仍未破案,不能排除陈先生的行为是“有预谋的犯罪”,因此判其承担30%赔偿不合理。同时,万盛百货认为,签名是否一致,由于该信用卡已不存在,无可论证。

  对于法官提出为何短信提示后不马上挂失,陈先生代理律师称,当日20时收到消费提示短信后,陈先生发现卡确实丢失,当时很紧张,以为信用卡设置过密码,所以没有把挂失放在第一位,而把到派出所报警放在第一位,做完笔录后,于21时39分打电话至银行挂失。

  由于双方均不愿意调解,法官审理后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用卡纠纷维权不易

  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银行卡约20亿张,居民人均拥有1张以上的银行卡。作为金融业活跃的地区,深圳银行卡发卡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2008年,深圳仅信用卡发行量就增长十倍,2008年发了271万张,相当于之前十年年均发卡量的六倍。信用卡大量发行,难免出现把关不严、管理滞后的问题,其中就可能埋下风险隐患。

  金郁森律师表示,银行卡的超常扩张,使银行的后台管理难以迅速跟进,留下了安全和纠纷隐患;而银行卡合同均系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没有协商、讨论的余地。这些合同中,可能隐藏着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银客发生纠纷,一些银行确实存在店大欺客的现象,不理睬、踢皮球、久拖不决非常常见。社会上相关的有效维权渠道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胜算把握低。

  饶女士对此深有感触。前年底,一家大型银行无缘无故给她寄送了一张信用卡。开始,她想反正自己没申请,不理睬就得了。去年,她听说信用卡不用也要交年费,欠费还可能上黑名单,就赶到发卡行理论,结果对方要么提出需要提供一大堆证据,要么不理不睬,最后,饶女士无奈交纳150元才销了户。现在,饶女士手中还有一张“被发放”的信用卡,不知如何处理是好。

  “拿目前比较突出的银行卡盗刷盗取纠纷来说,一旦诉至法院,消费者需证明盗刷盗取非自己所为,这是非常难的。有的银行还在合同中规定,只要用卡时使用了密码,责任全归开卡人,而包括银行后台人员在内的人士都有机会获得相关密码,这陷消费者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金郁森认为,在银行卡纠纷中,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任重而道远。

  用卡安全

  需多方协作

  业内人士认为,保障用卡安全银行责任最大,可以改进的地方不少,如,尽快完成从磁条卡向IC卡的迁移,使卡片的防盗性大大提升;加入银行卡指纹、声波识别技术,增加卡片安全性;在开卡资料审核、异常交易提醒、消费单据等方面,积极主动将注意义务告知客户;减少多头开户,严格资格审查,把不具备办卡条件的人拒之门外;降低信用卡额度,预防风险扩大;用POS机刷卡时,银行应要求商户同时验证密码、签名和身份证。

  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改进后台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同时,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工作。

  消费者自身可做的事情更多。办卡阶段,注意个人资料保密。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需要留存个人资料复印件,可以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及使用时间;务必妥善保管身份证、房产证、收入证明等资料,不要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留给身份不明的人。用卡阶段,不要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增加遗失或资料泄露风险;交易时一定要选择信誉较好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柜员机取钱时,一定要留心察看附近有无异物,读卡器是否异常,输入密码时用手遮盖,并且保管好交易签购单。失卡阶段,及时挂失或报案。

  信用卡遭盗刷卡主状告银行商家

  一审判决银行无责,商家卡主责任三七开,此案昨在市中院二审

  深圳新闻网3月16日讯(记者吴涛)陈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后,被不法分子在多家商户多次消费。陈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和商户对客户管理不到位,使其财产受到侵害,遂将银行和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起诉:信用卡遭盗刷状告银行商家

  2008年12月4日19时许,原告陈先生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在龙岗区坂田街道被盗后,在多家商户被盗刷12次,共透支消费35115元。其中,20时2分47秒、20时4分17秒、20时7分27秒,该信用卡在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万盛百货牛栏前店3次透支消费7968元。20时30分,陈先生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报警。21时39分46秒,陈先生向深发展电话申请对该信用卡进行挂失。

  陈先生称,他对信用卡设置有消费密码,信用卡背面也有他本人特有的签名,然而在信用卡遭盗刷期间,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提示其信用卡存在安全隐患。他认为,深发展与商家签订有特约商户协议,却没对商家进行严格培训和监督。而万盛百货作为银行信用卡结算的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核对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消费者的签名是否相符的义务。正是由于深发展和万盛百货对客户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原告的财产受到侵害。因此,陈先生将深发展和万盛百货告上法庭,索赔直接经济损失7968元及利息478元。 (本文来源:深圳新闻网 )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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