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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定银行高管绩效薪酬不高于3倍基本薪酬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张朝晖
2010年03月11日06:25

  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要求银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四成以上须延期支付,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指引》的出台主要为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产生冒险行为。在薪酬结构上,对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进行了规范,强调基本薪酬与薪酬总额的比例、绩效薪酬与风险抵扣和业绩的关系。“我们不限薪,但需要在薪酬设计上考虑风险抵扣。”

  在薪酬支付上,《指引》中明确延付、支付、扣回制度。强调绩效薪酬必须经过考核以后才能发放,必须留存一定比例在财务年度结束以后支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高管人员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不当履职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将相应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未发放部分。

  在薪酬管理上,《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的组织架构,强调董事会对薪酬机制负总责。明确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必须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等监管指标,并对考核结果中达不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提出了相关约束标准。同时,明确了风险控制等部门人员薪酬的独立性以及薪酬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薪酬制度虽已逐步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与业绩相挂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增强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问题。另外,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领域也对薪酬制度如何更加科学设计才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将银行业薪酬纳入监管范畴,通过增加风险抵扣因素,使薪酬与业绩更好匹配,通过延期支付使薪酬更好地体现长期激励,从而使薪酬制度更好地为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助力,为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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