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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缘何失效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0年03月05日17:25

  近日有网友在某保险论坛发帖,诉说令其烦恼的一件事:该网友尚在求学期间,母亲下岗多年,家里的经济重担一直在父亲肩上。

  2005年5月,网友的父亲突患重病住院,同年10月,取得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签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书。万幸的是,其父曾于2004年购买过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因此住院看病的费用都得到了赔付。同时,其父购买的养老险及孩子的教育险,因当时曾选择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所以当他丧失工作能力,无力续缴保费时,保险公司依旧承认其保险责任存在,遂为其父豁免了患病丧失工作能力后的保费。可是,今年年初网友的父亲恢复了身体健康,重新踏上工作岗位,却“意外”的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要求他继续缴付保费。网友一家都很疑惑,为何已经生效的保费豁免条款,怎会突然失效?他们正在犹豫是否要向保险公司“讨个说法”。

  可以说,网友的疑惑也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因为按照“"常理”来“推测”,保险公司既已作出决定,豁免丧失劳动能力的投保人保费,就应信守诺言到底,岂可中途“反悔”。难道保费豁免条款不是保险公司一项人性化服务条款吗?的确,虽然包括网友在内很多人的意见都能令人理解,但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保费豁免条款其实并非一般人以为的“终身受益制”,换句话说,该项条款并非没有“前提”。

  所谓“保费豁免”,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经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项条款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如今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保费豁免当然不是保险公司给投保者的免费施赠。其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处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每年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核查其是否可以豁免保费。如果投保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其重新缴付保费。通常按照合约规定,保费豁免的中止条件有3个:缴费期满、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被保险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生活。只要投保人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豁免保费条款即自行中止,但已被保险公司豁免的保费不必补缴。

  所以,网友的烦恼其实也是提醒了所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并选择“保费豁免”条款前,务必弄清豁免的理赔条件与细节,倘若先入为主地认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便可免缴保费,日后就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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