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原《甘肃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2009版)》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其中规范“费率优惠浮动因子”的使用成为亮点。
《公约》规定,新车或转保车辆不许使用“客户忠诚度因子”进行优惠;在使用“无赔款折扣因子”时,必须按照商业险查询平台查询打印出的“告知单”结果准确选择无赔款折扣浮动因子;在使用“平均年行驶里程因子”时,非营业用车统一使用0.9的浮动因子,营业用车统一使用1.0至1.3的浮动因子;在使用“行驶区域、指定驾驶人因子”时,承保公司必须在特别约定中明确被保险人出险后,如果与承保时选择的行驶区域或指定驾驶人不符,被保险人必须承担机动车商业险条款所列明的免赔率;“承保数量因子”的使用必须要通过投保资料证明同一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内投保的车辆数符合优惠条件;对于车队业务,承保公司要能够直接在自身的车险承保系统中查询验证到该车队业务的赔付水平,才可使用“车队赔付率调整系数”,各承保公司不得使用“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作为费率浮动因子。
当前,各保险公司为招揽业务,随意使用“费率优惠浮动因子”对车险打折,恶性竞争严重。规范“费率优惠浮动因子”的使用,将有效防止公司钻“费率优惠浮动因子”的空子,维护全省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约》还规定,车险费率浮动必须与“交强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信息平台”挂钩,并对车辆出险次数和赔付金额确定了5个大项8个层级的风险等级,真正实现了风险与费率的匹配。另外,鉴于车险电销业务发展迅速,《公约》对电销业务广告的发布流程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投放广告前必须将广告内容提供给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审定,防止虚假、夸大广告的出现,防止误导,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剑)